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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是自建房不能免营业税
营业税约定不明 诉请退房获支持
作者:聂芳 雷敏 朱海


    

■聂芳 雷敏本报记者 朱海

  为让子女今后能读重点小学,东借西凑筹钱购买高价学区房,岂料所购房屋为自建房,如果要交易还需要交数万元的税款。针对谁来负担这笔税款,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原告张某与原告刘某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30万元购房首付款。

凑钱要买学区房

  望子成龙、盼女成凤是天底下众多父母的心愿。时下,为了让子女上重点小学,父母们也是蛮拼的。这不,中年得子的江西吉安市民张某,为了不让小孩输在起跑线上,更是像其他“虎妈”们一样,儿子才刚满3岁就已开始张罗着为小孩选学校、买学区房。
  张某为儿子选定了当地最好的一所小学,该小学是老牌重点小学,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当然不用说,更重要的是师资力量雄厚,孩子能就读该小学,进重点中学、考名牌大学几率大大增加。为此,张某打算购买该校附近一套90年代的房屋。房屋虽旧了些,但离学校很近,房屋权属证书等手续齐全,而且卖方承诺现在购买还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可以减少一大笔支出,张某很满意。
  于是,经济并不太宽裕的张某,东借西凑筹足全部购房款后,于2014年10月1日与卖方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当场交纳了30万元购房首付款,并约定7日后房屋过户当天将剩余购房款一次性付清。

营业税不能免

  一周后,张某与卖方刘某一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岂料被告知还需缴纳5万余元营业税。该房屋属于上世纪90年代的自建房,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张某顿时心生不甘,当初卖方并未告诉过自己房屋是自建房,自己也不知晓需要缴纳上述费用,她认为该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
  但卖方刘某则认为,合同已经约定相关过户税费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支付任何税费款项。自己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至于税费问题是国家的税收规定,不能将该费用强加在自己身上。于是,买卖双方对这5万余元税费承担问题争执不下。
  最终,张某提出撤销购房合同并让卖方退还30万元首付款,但卖方认为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退还30万元首付款。

合同约定不明

  交涉了几个回合仍然无果,张某一纸诉状将卖方刘某告上法庭,认为合同签订时对房屋性质与税费问题存在重大误解,诉请撤销与被告刘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刘某返还30万元首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套房屋过户所需的营业税等费用由买方张某承担,同时卖方刘某承诺该房屋为房屋产权登记满5年且在当地为唯一住房,可免征营业税。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张某购买的被告刘某所有的该套房屋二次交易所需的营业税由谁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既约定营业税由买方承担,又约定该套房屋可免征营业税,但实际上该套房屋系自建房,无论何时交易都不符合免征5万余元营业税的条件,属约定不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不知情,存在重大误解,故判令撤销原告张某与原告刘某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30万元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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