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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消费者的维权利器
作者: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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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姚敏

  今年10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是国家依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利器,也是中国时隔6年对《食品安全法》进行的又一次全面修订。
  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引发广泛关注。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二次会议多次审议、三易其稿的新版《食品安全法》,内容由原来的104条变为154条,增加了50条。由于修改力度大、各项规定的广泛程度和处罚力度加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也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解析:新法亮点多多,具体而言,新法明确提出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首次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生产;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此外在监管方面,新法明确和加大了政府的行政职责。

转基因食品:
明确标示保障知情权

  对于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相关规定,强调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进行显著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知名专家、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黄昆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增加相关规定的背景是当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较乱,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尽管我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都有转基因标识方面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全程参与《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教授向记者介绍,转基因食品的推广和销售要建立在充分的信息公开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消费者对于食品拥有知情权,坚持并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让消费者自行做出判断至关重要。
  记者注意到,新《食品安全法》对于保障知情权、明明白白消费还有多项规定。例如,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保健食品:
理性消费 规范发展

  针对大众关注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强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专家介绍,在保健食品目录中,应当包括原料目录的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有些物质属于药食同源,既可以用于普通食品,也可以用于保健食品。为了清晰地界定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的区别,新法明确地提出了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按照目录规定的用量、声称的对应功效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这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区别,为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保健食品提供了保障。“对于保健食品的标签、广告问题,和《食品安全法》同时通过的《广告法》也有明确规定,应该说两法规定都比较具体、明确,处罚的措施比较严厉,这也充分说明保健食品消费和民生关系密切。”专家表示。

果蔬茶:
剧毒、高毒农药禁用

  为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新《食品安全法》对农药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同时强调,“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高秦伟介绍,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果蔬茶的规定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新增加的规定;在此前的审议中,是否允许继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是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去年12月的《食品安全法》修订第二次审议中,有人提出希望将“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正式写入法律。但三审稿并未采纳这一意见,只是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首席专家吴永宁认为,以前农业等有关部门也出台了对剧毒、高毒农药控制使用的相关政策,但这次新《食品安全法》是将其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首次明确提出在蔬菜、瓜果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和信心。“高毒农药果蔬茶禁用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视,也能够从中感受到农药行业改革的春风真的要吹来了。”黄昆仑解析,农药使用状况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由于蔬菜、瓜果等农产品消费者多以鲜食为主,从农田到餐桌之间的距离非常短,一旦产生农药污染问题,对于人体健康的损害非常大。

新型消费:
加大线上平台责任

  新《食品安全法》护驾新型消费,对社会关注的食品交易平台责任予以了明确,对线上和线下交易的相关违法经营者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规定还明确,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违反规定,“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责任追究相同。
  除了对线下传统销售渠道的食品经营者明确了责任,新《食品安全法》还对于眼下火热的网络食品消费做出了要求。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新法还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食品代言:
违法者将受惩罚

  明星代言食品广告做虚假宣传的问题广为社会诟病,根据新《食品安全法》,代言和推荐食品违法者将受到严重处罚。无论是对明星等个人代言情况,还是对于监管部门、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行为,新《食品安全法》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欺骗消费者的将被严惩,估计今后明星会对代言比较慎重了。”专家强调,“连带责任”也体现于广告经营、发布、设计、制作等各个环节。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做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强调“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还规定,对食品做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链接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聚焦《食品安全法》
■本报记者 姚敏

  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等18个部门,在京启动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在启动仪式上,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汪洋在会上表示,要以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以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追责,应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问题。
  汪洋在讲话时强调,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我们这个食品生产消费的大国,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的历史阶段,治理食品安全必须用好法治手段。我们要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起点,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对互联网食品交易的有关规定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司长张靖指出:“互联网食品交易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但网络食品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当前互联网食品经营监管面临一些难题,既有产业政策跟不上的问题,也有监管能力跟不上的问题”。张靖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填补了监管制度空白,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三方平台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林伟在食品安全论坛上表示,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恰逢其时,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林伟表示:“按照新法,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我国将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同时覆盖进出口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
  新法出台恰逢其时,不过法律专家也指出,良法还需好的执行力,政府部门如何实现有效监管和执法联动,避免监管漏洞,这直接关系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能发挥多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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