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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兑现承诺免费保养4S店退赔消费者5200元
作者:罗原丽 张恒


  本报大连讯(罗原丽 记者张恒)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消费者刘先生购买新车后在4S店内参加了免费保养活动,可是3次保养过后,却被4S店以车辆保养次数过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在消协的调解下,纠纷得到解决。
  2014年12月,刘先生在大连市某4S店购买了1辆汽车,同时参加了店里价值4800元的“养车无忧”活动,双方签订了《免费基础保养服务合同》;当时销售人员承诺免费保养不限次数,合同上也注明“车辆报废或车辆转让过户”视为合同履行完毕。近日,刘先生去保养时却被告知不能再享受免费保养了,原因是刘先生的车辆保养次数太多。双方协商无果,刘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大连甘井子区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刘先生表示,车辆的保养次数确实多了些,但是合同上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是车辆报废或者转让;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4S店应该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4S店对签订的“养车无忧”保养服务合同也表示认同,但是他们认为刘先生车辆保养次数过频,1个月保养了3次;正常情况下,1辆车1年的保养次数应该是2至5次。
  根据《消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甘井子区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上看,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条款没有歧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解除和变更合同需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以商家擅自要求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行为。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店方将4800元“养车无忧”活动费用退还给刘先生,同时补偿刘先生400元,双方终止《免费基础保养服务合同》,刘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甘井子区消协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一定有证据意识,签订正式合同,而且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确定是消费者本人真实意思,再签字认可。如商家提出不合理要求,比如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消费者应持相关证据,到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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