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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是一次郑重的提醒
作者:晏扬


  将“医闹”纳入刑罚范围,加大惩罚力度,既是维护医护人员正当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需要,而其最终维护的将是广大患者的利益。

■晏扬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再审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将“医闹”写入《刑法》,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6月25日 《新京报》报道)
  医患关系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紧张,而“医闹”则是剪不断、理还乱的一团麻。有些“医闹”事出有因,有些“医闹”纯属无理取闹。正因如此,社会公众对 “医闹”的态度各不相同,有人义愤填膺,有人幸灾乐祸。即使是暴力伤医、杀医这样的恶性案件,也不乏有人站在凶手一边,医患关系撕裂到了何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医患关系撕裂是“双输”,而最大的“输家”是患者。当医务人员时刻面临被打骂、被伤害的风险,没有职业尊严甚至没有人身保障,他们怎么可能成为“白衣天使”?怎么可能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所以,尽管每起“医闹”的缘起和是非曲直各不相同,但社会应该形成一个共识:无论医院和医生是否存在过错,患者及家属都不能通过“闹”的方式表达诉求,更不能诉诸暴力。
  在这个意义上,将“医闹”纳入刑罚范围,加大惩罚力度,既是维护医护人员正当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需要,而其最终维护的将是患者的利益。
  伤医、杀医当然是犯罪行为,本就在刑罚范围之内。此次纳入刑罚的“医闹”,主要是指在医院聚众闹事,比如设置灵堂、打砸医院或以各种方式羞辱医务人员。现实中,对于“医闹”的执法往往失之于宽,甚至绵软无力,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的考虑大事化小,医院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被迫“花钱买平安”。这种姑息迁就实际上纵容了“医闹”,致使有些患者及家属稍有不满,首先想到的就是聚众闹事。甚至于,社会上出现了大量“职业医闹”,他们受雇于患者及家属,闹得很“专业”,从中牟利,甚至作为谋生手段。
  实际上,现行《刑法》中已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次将“医闹”写入《刑法》,并不是增加一个新罪名,而是明确“医闹”适用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次郑重的提醒,提醒“医闹”的组织者、参与者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提醒执法机关对 “医闹”不要姑息迁就,“有法可依”还须“有法必依”。
  当然,严厉打击“医闹”,并不是阻止患者及家属表达诉求,缓和医患关系显然不能以牺牲患者的权益为代价。为此,在打击“医闹”的同时,还须健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患者维权渠道,既不能“一闹就让步”,也不能“不闹不解决”。解决纠纷的过程要透明,结果要公正,充分保障医患双方的正当权利。打击“医闹”是“堵”,健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是“疏”,唯有疏通这个制度化出口,“医闹”问题才有望从根本上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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