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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宣誓的仪式感塑造宪法信仰
作者:舒圣祥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让忠于宪法成为庄严承诺和根本制约,让敬畏宪法成为塑造行为和观念的力量,让宪法权威真正成为一切特权的终极红线,这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宪法文化和宪法力量。

■舒圣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7月1日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据7月1日新华网报道)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即将成为一个神圣的仪式。此次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从65个字增加到70个字,集中阐释了权力的来源、权力的依据,和权力的职责、权力的义务。宪法宣誓制度,必将有助于塑造公职人员的宪法信仰,用宪法宣誓的仪式感强化忠于宪法的使命感。
  宪法宣誓虽然只是一个仪式,但绝不是例行公事的 “重要讲话”。人是需要仪式和仪式感的,并不是所有的仪式都无关紧要。在个体的层面,仪式能在外界和内心之间建立联系。而在更深的层面,仪式更是一种主动的意义赋予,仪式感则是对这种主动赋予意义的神圣化。具体到公职人员就职宣誓,那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仪式性制度,在有成文宪法的193个国家中177个都有这样的要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通过宪法宣誓的仪式,最终所要塑造的,其实是宣誓者的宪法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这些法学名言无不阐释了法律信仰的重要,宪法信仰自然尤甚。
  宪法信仰包括信仰宪法的情感,信仰宪法的态度以及信仰宪法的行为。如果公职人员心中没有信仰宪法的情感,不能尊重宪法的权威,自然谈不上拥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理念,法治就只能停在嘴巴上和文件中。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必须首先坚持依宪执政。我们需要意识到,依宪治国还需要不断强化和完善,需要人人坚守。让宪法通过实施获得活的生命方能彰显宪法价值,而宪法宣誓正是实施宪法的新起点。
  “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在很大程度上,宪法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最基本的法,而这正是宪法信仰不同于法律信仰的关键一点。公职人员拥有宪法信仰,走向法治才能不“缺钙”,“人民之保证书”才不会被高悬在看不见摸不着的云端。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让忠于宪法成为庄严承诺和根本制约,让敬畏宪法成为塑造行为和观念的力量,让宪法权威真正成为一切特权的终极红线,这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宪法文化和宪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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