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文新
超市买到的天喔牌盐焗杏仁,其实与杏仁无关,只是扁桃仁。为此,消费者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要5倍赔偿。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超市误导消费者,并案商品价款的5倍进行赔偿。
回放
杏仁实为扁桃仁
2013年3月15日,重庆消费者晏勇在永辉超市重庆南坪万达广场店购买了9袋天喔牌盐焗杏仁,第二天又分别在永辉超市重庆较场口分店和重庆香港城分店购买了8袋,总共花费574元。这些“杏仁”系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外包装上标明品名为天喔盐焗杏仁,配料为杏仁、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食品添加剂。
晏勇后来了解到,自己所买的杏仁实际上是此前误传的“美国大杏仁”,真正的名称为“扁桃仁”,与普通杏仁没有任何关系。分类上都属于蔷薇科,但前者是扁桃亚属植物,后者是杏属植物。
2014年8月1日,晏勇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74元,支付5倍赔偿金2870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等8000元,共计11444元。
焦点
行业标准能否适用
晏勇诉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者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而农业行业标准 NY/T867-2004早就规定,扁桃又名巴旦姆、巴旦杏,涉案产品的合法名称应为扁桃仁、巴旦杏仁或巴旦姆仁。
另外,《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永辉超市虽然承认其销售的“天喔牌盐焗杏仁”实际为扁桃仁,但提出了两点反驳意见:
一是消费者晏勇是在2013年3月购买的产品,而起诉时间是2014年8月1日,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是《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SB/T10673-2012)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的进口报关单上经常会使用“巴旦杏”、“杏仁”这两个名称来报关,市场上也会使用“巴旦杏”、“美国大杏仁”,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果树分会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坚果炒货专业委员会对此也做了特别说明。涉案产品原料报关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生产日期和检测报告均在2012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上述标准对本案并不适用。而原告陈述的农业行业标准NY/T867-2004并不是国家标准,对本案产品不适用。
永辉超市认为,涉案产品的报关单上显示的名称为“杏仁”,而且经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检测,标签是合格的,产品中各成分也均合格,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
销售不合标准食品要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农业部于2005年1月4日发布的《扁桃》(NY/T867-2004)行业标规定“扁桃almonds又叫巴旦姆、巴旦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因此,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使用扁桃仁作为原料、配料所生产的食品时,应当规范标明其合法名称。
永辉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以及其他标识,但实际上在进货时未对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致使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据此,原告晏勇要求被告永辉超市退还货款574元,并按购货款5倍赔偿287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主张。涉案产品实为扁桃仁却错误地标注为杏仁,并非产品质量不合格,因此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判决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重庆市一中院做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