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尹训银
“我花了25万元明明买的是一辆雷诺科雷傲新车,没想到山东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吉通公司)交的却是一辆展车,更让人生气的是,山东吉通公司工作人员竟说展车也是新车。”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消费者尚先生向本报反映了他买车遇到的纠纷。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里程表未接线
尚先生告诉记者,今年5月1日他到山东世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世中公司)看车,想买一辆雷诺科雷傲2.0都市版汽车,交了5000元订金。5月10日,尚先生再次到该店试驾车,转而想买雷诺科雷傲2.5四驱舒适版汽车。
尚先生的一位朋友与销售雷诺科雷傲车的老板很熟。5月12日,尚先生在朋友引领下来到济南市槐荫区的山东吉通公司看车。尚先生向销售员说明了自己已经在山东世中公司交了5000元订金的事。销售员告诉尚先生,上述两家公司是一个老板,在哪家店买车都一样。尚先生就在山东吉通公司花24万元买了一辆雷诺科雷傲2.5四驱舒适版汽车,发票开的金额是24万元。事后,朋友说这款车售价是25.38万元,老板优惠了3800元,有1万元是他刷银行卡支付的。尚先生赶紧把1万元钱还给了朋友。而这1万元山东吉通公司至今没有给尚先生补开发票。
5月26日,尚先生到山东吉通公司提车。验车时,尚先生提出要挑选一辆。工作人员称新车就这一辆,如有问题公司会负责。尚先生把车开回家后,发现里程表没有显示里程数,就开着车来到4S店。维修工人检查发现里程表上的线没有接上,告诉尚先生这可能是一辆参过展的展车。尚先生没有太在意。
6月2日,尚先生拿到第二把车钥匙时发现,这把钥匙和第一把相比显得旧了许多,而且车内座椅没有防尘罩,车门把手处有轻微划痕,车牌悬挂处有明显的粘贴宣传牌痕迹。尚先生怀疑自己买到了展车,联系山东吉通公司,要求换一辆新车。工作人员告诉尚先生,车是山东世中公司提供的,要他找山东世中公司解决。山东世中公司的孙经理和徐经理回复尚先生说,公司所有的展车都是新车,既不能换也不能退。
协商未能解决
6月12日,尚先生在与经营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消协受理投诉后,发出投诉调查通知书,并将有关资料发给了山东吉通公司。6月18日,山东省消协组织双方调解。山东吉通公司工作人员以刚刚接到通知不知道情况无法表态为由,没有给出任何处理意见。
6月19日,山东世中公司销售部徐经理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尚先生所购买的车不是展车。记者问为什么里程表线没有接上。徐经理说,因为新车要从山东世中公司开到山东吉通公司,中间要跑10多公里的路程,新车免费保养期限是5年或12万公里,为了不使尚先生的新车保养受到影响,才把里程表的线拆了下来。
“我们卖的车没有展车和新车之分,再说即使是展车,我们最多也是3天就换一次,不会一直放在那里展览,况且真正的展车都是要挂临时牌照的。”6月19日,山东世中公司销售部孙经理对记者如是说。
6月23日,山东省消协接到山东世中公司有关该起投诉的书面答复。该公司对购车发票与实际交款不符解释为,“此情况在购车协议其他约定条款中清楚写明‘剩余1万元车款由肖某某(尚先生的朋友)代付’”;对于消费者怀疑车辆为展车解释为,“凡我公司所售车辆,均符合国家乘用车新车交付标准,绝非尚先生所认定的参展车辆”。该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为,给予消费者2000元配饰或者售后维修代金券作为心理安慰。尚先生对此不能接受。
服务存在瑕疵
山东省消协秘书长助理兼汽车投诉办公室主任王云鹏表示,从消费者提供的资料来看,山东吉通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一是,消费者购买汽车实际支付25万元,山东吉通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24万元,款票不符,违反了《价格法》有关规定。二是,消费者所买的车辆如果是展车,该公司当新车卖且未告知消费者,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需要证明尚先生购买的汽车不是展车。如果经营者拿不出有力证据,将展车当新车卖,且事先未告知消费者,那么就涉嫌欺诈。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山东省消协维权律师、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应该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上述汽车4S店销售人员的做法,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尚先生有权要求退车。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建议尚先生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欺诈的嫌疑,按照《消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