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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布
化妆品将被禁止暗示医疗作用
作者:闫涛


      “一周美白宛若新生”“28天弹走鱼尾纹”……长久以来,各种有关化妆品功效的夸张宣传充斥在市场中,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对生产企业有关化妆品功效的虚假宣传行为予以规范。
  该《条例》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应真实、合法,不以商标、图案或其他形式对其功效进行虚假宣传,不宣传或暗示产品具有的医疗作用,不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从而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该《条例》送审稿指出,生产者在宣传化妆品功效时须有充分科学依据,须对所宣传内容负责。同时,生产者应将与宣传有关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功效验证材料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凡是发布有关化妆品功效虚假广告的企业,将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暂停销售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对上述处理不予理睬,仍然销售的企业,将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产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网售化妆品鱼龙混杂、纠纷不断的状况,该《条例》送审稿呼吁建立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而对在网上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者承担监管责任,停止违规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并就此向违规经营商注册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如实申报。
(闫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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