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钱江晚报》报道,2014年,宁波消费者小施在某4S店花近8万元购买了一辆皮卡车,试车时发现该车里程表多了几百公里,上牌时发现该车上过临时牌照。小施调查发现,该车曾销售给一家企业,后因变速箱问题退车。小施要求退换车,遭4S店拒绝。小施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经营者退一赔三。经营者提起上诉。最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4S店赔偿小施30万元。
●据《钱江晚报》报道,2012年8月,消费者陈先生花47万元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1辆路虎神行者2试驾车。销售员强调该车上牌只有三四个月,没有发生任何碰撞,跟新车几乎没有差别。2014年4月,陈先生在给车辆办理续保时,发现该车曾于2012年7月在江苏无锡出险,并在4S店进行了修理。陈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曾发生事故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因购买协议订立在新《消法》施行前,适用原《消法》加倍赔偿的规定,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一。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9月,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14年2月,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而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公开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王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并3倍赔偿购车款。一审法院未支持消费者诉求。二审法院认为,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法》修订前,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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