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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危害及其立法禁止
作者:何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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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寿生
  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通知全面禁止传销以来,我国对各种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并采取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传销危害的突出表现:一是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二是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后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三是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四是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是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因此,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禁止传销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依法查禁传销活动。准确界定传销行为,坚决依法开展打击传销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二是保持国家政策的稳定和延续。在国家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打击的有效做法,认真分析传销的表现形式和特征,结合我国的执法实践经验,起草和制定条例,使打击传销这项长期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建立打击传销的有效机制,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标本兼治的原则。坚决把传销遏制在萌芽状态,避免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避免给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带来更大危害;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建立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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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 版:规直打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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