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江苏省质监局近日发布2015杀虫雾剂产品及蚊香产品监督抽查质量分析报告,共抽查80批次杀虫雾剂产品,合格41批次,合格率为51.3%,主要不合格项目集中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净含量方面;抽查蚊香产品79批次,合格41批次,合格率为51.9%,主要是有效成分含量和用药要求不合格。
据介绍,此次抽检范围涵盖了整个江苏省,江苏省质监局分别从生产厂家、市场和电商平台购买了样品。80批次的杀虫雾剂产品中,从生产厂家抽查的10个批次全部合格,而从市场上和电商平台购买的70个批次中,只有31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仅为44.3%。蚊香产品也面临同样的 “尴尬”,在抽查的79批次的蚊香产品中,从生产企业抽查的5个批次全部合格,而从市场上和电商平台上购买的74个批次,只有36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仅为48.6%。也就是说,市场上和电商平台上售卖的杀虫气雾剂产品和蚊香,五成多不合格。
国家相关标准中,对蚊香、气雾杀虫剂标称含量有上下限的要求,一般气雾杀虫剂有效成分的下限不超过15%,上限不超过35%。传统盘式蚊香有效成分下限不超过20%,上限不超过40%。电蚊香片下限不超过15%,上限不超过25%。电蚊香液下限不超过10%,上限不超过25%。此次抽查中,37.5%的蚊香和25%的气雾杀虫剂没有检出有效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下限。这意味着,产品中没有添加其标称应该含有的成分,有偷工减料之嫌。
与短斤缺两相比,“料”放得太足的蚊香、气雾杀虫剂更为可怕。此次抽查中,有11%的气雾杀虫剂和5%的蚊香有效成分含量超过上限,个别蚊香产品的有效成分甚至超过标准范围3倍。
虽然根据我国相关标准,对蚊香、气雾杀虫剂的有效成分使用有明确规定,但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增加药效,或者盲目追求杀虫效果博取消费者的青睐,转而采用未进行登记的其他杀虫成分,致使产品毒性增加。此次抽查发现,部分蚊香、气雾杀虫剂产品有效成分不符合用药要求,主要问题是添加了禁止在卫生杀虫用品中添加使用的有效成分,如溴氰菊酯、氯氟醚菊酯等。溴氰菊酯的毒性是菊酯类农药中最高的,一般使用在农田中,主要用来杀灭体量较大的害虫,毒性相对较大,对人畜健康的影响相对也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