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鲁豫代言的“六个核桃”是否撒了谎?陆续有消费者开始较真儿。现在事情已经“闹”上了法庭,成为新《广告法》实施之后的热点案例。消费者和“六个核桃”,谁能笑到最后,且看司法机关如何拍板
北京:代言人未被诉不等于没责任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近日,记者获悉,著名主持人陈鲁豫代言的“六个核桃”饮料因涉嫌虚假宣传被起诉。目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记者在起诉书上看到,起诉者是北京消费者卢女士,两个被告是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不包括陈鲁豫。
卢女士称,陈鲁豫在代言“六个核桃”饮料广告时宣称“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受该广告影响,她于8月23日在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处购买了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饮料,该饮料配料表中标明其成分是:水、白砂糖、核桃仁。
卢女士查询《中国药典》,发现核桃仁的功能与主治是:补肾,温肺,润肠,找不到核桃仁对人体大脑有治疗和保健功效的陈述。2012年12月14日,国家食药监局发布过消费提示:国家从未批准过补脑、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品。据此,卢女士认为,“六个核桃”广告以及包装上标示的“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用语,实际是在暗示消费者该核桃饮品可以补脑,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因此,该产品及其代言人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卢女士要求,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两被告应退还其购物款并赔偿500元,同时还要求被告以书面文字形式公开赔礼道歉。
为卢女士提供咨询服务的叶光告诉记者,未把代言人陈鲁豫列为被告,是因为起诉时需要提供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消费者未能找到陈鲁豫单位、家庭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因此只好放弃将其列为被告的计划。
叶光表示:“虽然没有把陈鲁豫列为被告,但并不意味着作为代言人的陈鲁豫是没有责任的,希望行政监管部门也能对该广告进行查处,对包括代言人在内的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湖南:希望法院依法追责代言人
本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9月14日,湖南省消费者喻晖将售卖和生产“六个核桃”的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韶山南路店以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购货款76元,并赔偿500元,同时请求法院责成为“六个核桃”代言的陈鲁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
喻晖告诉记者,今年9月12日,他在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韶山南路店,花76元购买了一盒(20小瓶)标识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乳饮料。该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标注其执行标准:QB/T2301(二级A型)《植物蛋白饮料》,配料:水、白砂糖、核桃仁,产品大小包装上均印有陈鲁豫头像,并有“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
喻晖查阅《中国药典》,发现核桃仁的功能与主治是:补肾,温肺,润肠,用于肾阳不足,腰膝酸软,虚寒喘嗽,肠燥便秘,没有关于核桃仁对人体大脑有治疗和保健功效的表述。
喻晖查询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在2012年年底发布消费提示说明,国家从来未批准过补脑、提高智商等功能的保健食品。而该产品在其包装上标明,执行的是QB/T2301标准《植物蛋白饮料》。
喻晖认为,“六个核桃”广告中“经常用脑”这类广告语,诱导用脑过多的消费者饮用,暗示其有“补脑的功能”,具有欺骗性,有误导消费者之嫌,违反了新《消法》及新《广告法》有关规定,已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喻晖请求法院判令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韶山南路店以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购货款76元,并赔偿500元。“我没有查到陈鲁豫的单位、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而这些都是法院立案的必要条件。虽然我没有直接起诉陈鲁豫,但并不意味着陈鲁豫作为该广告的代言人无须担责,我希望法院能依照相关法律作出追加陈鲁豫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喻晖对记者说。
●专家观点
应同时向行政部门举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吴景明
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该广告虚假仍为之代言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六个核桃”作为一种饮料,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但消费者并未证明有损害后果,因此未将陈鲁豫列为被告是明智的。但是新《广告法》对代言人还有行政责任的条款,其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吴景明建议,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举报该广告,由工商部门进行调查。
若胜诉有示范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孙颖
这一案件消费者若能胜诉,将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一是打击虚假广告,利用诉讼宣传新《广告法》,教育社会公众如何辨识虚假广告;二是让明星受到警醒,以后在代言时要更加谨慎,对广告内容认真地进行核实;三是对经营者,尤其是连带责任人,包括发布者提出警告,告诉他们要对广告内容的制作、审查更加严格审慎。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