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湖北荆门消委会披露汽车市场乱象——
不平等合同仍然不少
作者:薛旭东 吴采平


    ■薛旭东 本报记者 吴采平
  今年6-8月,湖北省荆门市工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千余户汽车、摩托车经营主体展开专项清查整治,170家车商被依法处罚。9月上旬,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组织消费者代表、媒体记者,对此次专项整治效果进行了暗访式评估,并从工商机关已经查处的案件中,选取部分案例予以披露,加以点评。
强行捆绑保险
  曾某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5000元订车款购买某品牌1.6自动挡汽车。交车时,被要求购买某保险公司险种,否则不予提车。曾某无奈,购买了该公司指定的公司的保险。
  点评:该公司采取胁迫手段,使消费者购买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保险业务,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违反了《消法》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决定购买商品的权利。
宣传误导消费者
  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车辆中自行加装导航系统,向消费者宣传为至尊型,而生产厂家在这款车型上只有标准型、舒适型、豪华型和尊贵型四种型号。
  点评: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贴某汽车品牌宣传广告,标注“安全超五星”以及该品牌“某车型以50.3分获C-NCAP安全碰撞超五星评价”字样。经查,该品牌某车型系列分1.8L、2.0L、2.4L三种排量,而参与碰撞测试的仅为1.8L豪华型(行政版),该公司将此测试结果用于该品牌某车型全系列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工商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点评:利用媒体、网络、店堂告示、宣传彩页等形式,对汽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以及相关主要数据、降价促销信息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当前一些汽车经销商的惯用手段。
销售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某汽贸公司销售的由陕西xx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陕汽牌奥龙自卸车,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柴油汽车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意见的复函》,属于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的“国二类汽车”。
  点评:其销售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中“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工商机关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设置霸王条款转嫁自身责任
  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其与消费者签订的新车买卖合同中,单方规定收取乙方订金1万元,还规定:“乙方未按时交付车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在乙方已支付的订金中扣除50%-100%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剩余款项返还给乙方。”
  点评: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与消费者签订违约责任不对等合同的违法行为,违反《合同法》“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工商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设置条款:乙方提车时应仔细检查车况,以厂家标准验收,如有异议当场提出,出库后一切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点评:这一条款免除了该公司自身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少修多付,不修不换照收费用
  一车主投诉称其事故车辆在维修中受到4S店欺诈。经查,其在行驶中追尾将另一辆车的尾部撞坏,4S店在维修清单中标有更换倒车雷达探头的价款,但经细查,倒车雷达探头并没有更换。
  点评:目前汽车修配市场,在维修保养中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虚增或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且收取未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费用等问题时有发生。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2 版:汽车·观察】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不平等合同仍然不少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