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名组织者在网上设立所谓的“世界和谐基金会”网站,以交2000元成为会员就可以免费旅游、发展会员,可以获得分红等方式吸引新会员加入。这一网络传销,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便吸引了120多名会员加入,收取会费上百万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网络传销案件。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了“世界和谐基金会”网站,并声称交钱入会即可免费旅游。2013年1月18日,其从广西桂平市到横县发展胡某某、农某某等加入该“基金会”。至被查处时,三人共同经营管理的“世界和谐基金会”横县报单中心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超过120人,层级达到5层级以上,收取会员缴纳的费用100多万元。
这期间,杨某某负责主管全面工作和宣传讲解“世界和谐基金会”运作模式,并获利报单奖、平台扣税及会员管理费等非法利益约8万元;胡某某负责会员注册登记、收取会员费用、发放分红及记录会员资料等主要日常工作,分得报单奖1万多元;农某某提供经营场所,并协助接待来访咨询人员、会员、发放宣传资料等后勤工作,获得报单奖1万多元。
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南宁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农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是发起者,并起策划和操纵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犯罪全过程处罚;胡某某在加入传销活动后,积极与杨某某共同设立报单中心发展新会员,并负责会员注册等主要日常工作,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也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全过程处罚;农某某在加入传销活动后,为二人提供活动场所,并协助管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某某、农某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伙同胡某某、农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南宁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