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国消费维权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纪要
图1:座谈会会场。
图2: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 杨红灿
图3: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常宇
图4:中国消费者报社社长 朱剑桥
图5: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 张建
图6: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 陶爱莲
图7: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 陆原
图8:湖北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局长 王勤
图9:陕西省消协秘书长 刘春阳
图10: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 徐京
图11:河南省消协秘书长 王伟
图12: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 周序
■本报记者 任震宇/文 董芳忠/摄题记
10月23日下午,本报举办“全国消费维权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邀请来自全国多个省、市工商局消保系统、消协(消保委)工作人员,对消费维权新闻宣传工作以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来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研讨。本报社长朱剑桥主持会议。本报副总编辑张建宣读消费维权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多位与会人员提出,针对新《消法》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或可通过出台实施细则来解决。
积极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在落实新《消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包括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改善消费环境的政策部署,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着力解决损害消费者利益突出问题;加快推进12315体系建设,消费维权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大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与教育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即将召开,消保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布局好2016年工作,主要是做好新《消法》实施的有关规定制订,加快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建设,指导推动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网上和网下的抽检和案件查办工作,加紧进行消费维权大数据的分析研究工作,组织编写《中国消费维权白皮书(2016工商卷)》,充分发挥“三消”协作优势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进一步推动消费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常宇:消协组织要发挥新闻宣传重要作用,营造社会共治新格局新局面;要创新新闻宣传方式,探索谋划新闻宣传工作新举措新思路;要深化媒体沟通交流,增强维权工作敏感性和新闻宣传时效性;要做大消协组织宣传品牌,凝聚消费维权合力护航放心消费;要努力办好“一报一刊”(即《中国消费者报》和《中国消费者》杂志),充分发挥消费维权宣传工具的引领作用。作为承担宣传消费维权工作任务的“一报一刊”,要认准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紧紧抓住和利用好报刊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不断改革创新,推动自身更好更快地发展,以适应消费维权新形势对宣传工作的要求;要加大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力度,发挥自身的优势,开辟独特的报道角度,加强深度报道,打造精品栏目,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扩大社会影响。要强化新闻采写工作,改革版面内容,突出栏目特色,努力打造品牌形象;要加大与各级消协组织的深度合作,研究开发好与地方互动的新闻产品和活动项目,在“互联、互通、互动”上做文章;各地消协组织要一如既往地支持、帮助“一报一刊”的发展。
宣贯新《消法》要善用媒体力量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陶爱莲:新《消法》颁布实施后,上海市消保委的新闻宣传工作因势而异,多头并进,多处发力,取得了较好成效。一是为了维护消费公平和促进维权正义,敢用媒体,通过媒体公开报道有关消费调查、比较试验的结果,扩大社会监督的影响力;二是为了服务消费需求和保障消费安全,善用媒体,注意发挥不同媒体的传播优势,共选题目、同商内容、量身定制专栏专题;三是为了推动消费增长和促进消费发展,巧用媒体,综合运用约谈、点评、劝谕、披露等方法,既邀请媒体参与,又要求媒体跟踪。同时,还创新方式提升自有平台的传播力,建立了月月新闻通气会制度,还积极拓展新媒体互动平台,形成了维权宣传官网、微博、微信三大网络的全覆盖,并与腾讯大申网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软件不明示、应用软件不可卸载的问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成为全国首例被法院受理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上海市消保委充分运用并紧紧依靠媒体的传播功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目前,三星和欧珀公司均已实现了预装应用软件告知和可卸载。
河南省消协秘书长王伟:河南省消协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摸索出一个机制、两个核心、三个及时的“一二三模式”。一个机制指建立健全消费维权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机制,宣传新《消法》和曝光监督是消费维权新闻宣传工作的两个核心,三个及时便是河南省消协消费维权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化实现的保障。三个及时的具体内容为:典型案例曝光及时,进一步告诫意欲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单位或个人;重点消费警示发布及时,使消费者尽快了解消费维权知识、避免掉入消费陷阱;消费维权的热点、难点、焦点捕捉及时,促进消费维权工作不断完善。
陕西省消协秘书长刘春阳:认真履行新《消法》赋予的八项公益职责,扎实开展工作是消费者协会新闻宣传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将消协组织与大众传媒的合作提升到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平台的高度来对待,制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岗位,建立发展与大众传媒的合作,营造良好的新闻宣传环境和平台,获得了新闻界的广泛支持、理解和帮助。以创新求变的工作态度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消费维权工作挑战变化,是新闻宣传不断进步发展的动力。
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徐京:重庆市消委会一直重视新闻宣传工作,一是围绕工作重心抓宣传策划,提高宣传工作主动性;二是重视媒体合作,努力实现宣传双赢;三是重视网络宣传,适应新兴媒体传播方式;四是重视自身平台建设,多维度促进对外宣传,通过官网、官方微博、维权APP进行宣传引导。为了推进新《消法》,制作了公益视频短片和宣传漫画宣传新《消法》;扎实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多措并举落实新《消法》
湖北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局长王勤:湖北工商系统致力于探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靶向式”监管方式,主要是借鉴医学上的“靶向治疗”思路,变“广谱用药”为“精确制导,直击病灶”,坚持问题导向,盯住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易发多发问题,有针对性地强化抽检和整治。建立靶向分析制度,注重检前、检后、案后分析。锁定抽检靶向,找准品种靶向、找准指标靶向,找准时段靶向,进行竞争性谈判,进行暗访摸排。
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周序:浙江是网络消费大省,新《消法》实施以来,省、市工商局积极指导阿里巴巴平台修改完善与新《消法》不相适应的退换货制度和交易规则,建立自行处理消费投诉工作机制,督促其落实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和保护义务等。今年6月,浙江省工商局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签署《联合打假合作协议》,就运用大数据实现网络市场精准打假达成一致。目前,浙江省工商局正在积极与阿里巴巴集团沟通,计划于近期共同推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障计划,涉及网络消费先行赔付、问题商品快速退款、消费争议大众评审、消费纠纷快速处理绿色通道等多项举措,共同打造“政企协作、以网管网”的网络消费维权新局面。
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赵蓉霞:新《消法》实施后,江苏省工商局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培训活动,提高新《消法》的社会知晓度;以提升“五率”为核心,推动新《消法》在基层的落实;以办好“四案”为抓手,确保新《消法》的贯彻落实效果。所谓“五率”是指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全面提升12315电话的一次接通率、有效投诉的处结率、消费者满意率、12315“五进”站点的覆盖率和规范达标率。所谓“四案”是指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努力办好商品质量监测案件、投诉转举报案件、举报案件和专项整治案件。
执法维权难点须引起重视
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陆原:新《消法》颁布实施后,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比如消费维权领域联合执法还没有形成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的运行模式,各类消费维权平台繁多,也有待进一步整合。而且相关新兴消费领域侵权行为较为严重,比如网络购物行业,主要是强制性项目不合格情况严重;不同营销模式商品质量差距大,网站平台商品合格率低于网站自营商品;质量抽检中除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外,还发现卖家强行取消订单、订单成功后被告知无货、网络销售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诸多违规经营的问题。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得行政机关执法时面临网络经济主体确定难、违法行为查处难、部门间协调难等问题,加大了网络购物环境的治理难度。消费者司法救济面临取证难、适格被告和案件管辖确定难等问题。预付式消费也存在服务缩水、无书面协议、退费难度大、经营者破产倒闭等问题。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举报中心副主任王建武:新《消法》出台后,网络消费纠纷并未明显下降,微信消费投诉成为热点,这是由于一些网商平台和一部分店家维权意识淡漠,线下主体难以追溯等原因,维权工作比较困难。惩罚性赔偿主动落实也比较难。另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落实难。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难以确认是在哪个环节、哪个主体泄露的。同时,新《消法》规定对于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而实际上工商部门缺乏对个人信息泄露进行查证的技术手段。
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赵蓉霞:在执法实践中,工商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没有管辖权、对哪些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具有管辖权,社会各界包括工商部门内部的认识还不统一。由于被泄漏信息的个人不知道自己的信息被非法扩大使用,被侵权人相对比较分散,个人信息保护类的案件还存在着案件线索难收集、违法行为难取证、非法所得难计算、违法事实难认定等问题,导致办案处罚比较困难。而对于“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电商平台往往以各种方式拒绝执行或者打折执行。预付式消费比较复杂,行政部门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手段,很多消费投诉、举报的处置也不能完全到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未明确耐用商品和服务范围大小,“瑕疵”如何认定以及经营者怎样才算尽到了举证责任也没有细致规定,行政部门分工负责也存在问题。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消保处处长林榕:现在基层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一是有规定却不具体,新《消法》部分条款的具体释义难以统一,比如“商品完好”“耐用商品”等,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或法规依据;二是有规定却无罚则,新《消法》针对经营者格式条款说明义务、明码标价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作出了规定,但却没有对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作出细致规定;三是重调解轻执法。当前投诉大多以解决个案为目标,主要为解决纠纷,一般不对经营者或相关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和整治,导致治标不治本。此外,新《消法》中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经营者场所安全权保障、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等规定,均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容易导致消费者投诉无门、行政部门互相推诿或行使行政权力时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
呼吁出台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陆原:应出台与新《消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该细则在结构方面原则上应与新《消法》结构相对应,包括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等。着重完善几个方面:应明确各级政府成立跨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机制;细化充实“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明确耐用商品、耐用服务的范围,明确经营者举证具体程度;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欺诈”行为认定主体、“欺诈”行为的投诉举报界限等。还要全面系统建设消费维权体系。
河南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翟小铁:应厘清工商部门消费维权法定职能的边界,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明确消费维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绝不是仅依靠行政执法机关能够实现的。而且消费维权是诸多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绝不是仅依靠工商部门一家能够实现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消保机构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积极作为,防止缺位、越位,实现职能到位。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举报中心副主任王建武:针对“微消费”等新方式,要在国家层面多部门加强合作,出台规定要求微信、微博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强管理,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的商家确保其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资质,并设立保证金制度、售后服务规范等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制;针对“退一赔三”“最低赔偿500元”等法律规定,国家相关部门需立即出台配套法律解释或具体实施细则;要出台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细则,应建立全国各部门统一联网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登录保护和获取平台以便确定信息泄露环节,同时建议联合公安部门一起合力查处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