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传销分子把人骗到福建的传销窝点,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终被判刑。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景、刘某广、邓某东、段某山等四人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在闽侯县做传销的被告人钱某景、刘某广、邓某东和刘某朦(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经李某龙安排,分批从闽侯县转到连城县,在连城县莲峰镇三处设点进行传销活动。
2015年2月,钱某景手下的传销人员贾某峰骗被害人王某到连城一起开服装店,想让王某加入传销组织。
3月3日晚20时许,王某到达连城后,贾某峰和苏某柳将其接到钱某景负责的洪山出租房内。王某一到该出租屋后便被拿走手机和银行卡,王某想走被被告人段某山、刘某广、邓某东等人强迫制止,就连上厕所也由彭某跟着,晚上睡觉时由刘某广、邓某东监视,王某几次反抗想要离开均被段某山、邓某东、刘某广等人制止,王某在反抗过程中受伤。
王某无人身自由,直到3月9日钱某景等人才让王某离开洪山出租房,王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142小时。经龙岩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景、刘某广、邓某东、段某山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人身自由长达142小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