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讯(记者洪敬谱)从西藏拉萨市农贸集市一地摊主处,大量购买无合格证等标识的冬虫夏草,并在合肥市一些报刊上刊登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租赁合肥市一展厅对外销售。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查获的假冒伪劣虫草,予以没收。
2014年6月,30岁出头的无业人员王某南,为赚钱从西藏拉萨市农贸集市一地摊主处,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约16斤冬虫夏草,该冬虫夏草无产地证明、批准文号、合格证等相关标识。为迎合大众“秋季进补”的习惯,王某南将该冬虫夏草囤积至2014年9月,并依据长度、品相自行对虫草重新包装命名,按分类每克分别定价为99元、129元、299元,后在合肥市主要报刊上刊登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租赁合肥一展厅对外销售。
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南在该展厅销售上述虫草过程中,顾客购买后发现该虫草涉嫌制假遂举报,合肥市工商局瑶海分局工作人员至现场,依法查扣未出售的虫草5598克。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这些冬虫夏草均为不符合规定产品。上述冬虫夏草现场销售价格认定,共计人民币711913元。
2015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南在吉林省长春市铁路西站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羁押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南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在销售冬虫夏草过程中,故意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11913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王东南在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