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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清网络假货,电商平台应负首责
作者:何永鹏


  期待在政府部门加强行政监管,督促电商平台落实网购市场打假治劣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网购消费者在买到假劣商品后,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倒逼电商平台履行打假治劣责任。唯有如此,网购打假治劣方能取得真正实效。
■何永鹏
  近日,两条与网购商品质量有关的新闻受到网友广泛关注。
  一条是江苏省质监局近日公布2015年年度“热门产品”——智能马桶盖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共抽检50批次电子坐便器产品,其中,实体店抽检25批次,合格15批次,合格率为60%;电商平台抽检25批次,合格7批次,合格率仅为28%。
  另一条是唯品会销售“假茅台”事件。去年12月8号,唯品会推出“知名白酒特惠专场”促销活动,市价850元一瓶的53度飞天茅台,只卖580元。产品很快销售一空,但有消费者到专卖店鉴定发现,买到的商品为假货。
  事实上,近年来,这样的新闻已不再新鲜。令人欣慰的是,电商平台产品合格率较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突出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中就指出,当前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但是,销售假劣商品等侵权假冒行为也呈多发高发态势。《意见》还提出了“突出监管重点、落实企业责任、加强执法协作、健全长效机制”四项治理措施。
  在电商平台迅猛发展且 “寡头化”趋势明显的当下,要切实遏制网上假劣商品泛滥现象、有效治理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应该明确并落实电商平台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去年11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到阿里巴巴集团调研时就曾明确指出,电商平台企业是构建诚信网络交易环境第一责任人。而电商平台企业建立完善的商品打假治劣机制,切实维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构建诚信网络交易环境的应有之义。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业从实体空间进入虚拟空间,商品交易的时空状态都发生了变化,如果还像过去一样,由政府部门采取针对实体经营场所的方式来对虚拟空间的经营主体进行执法检查,想管好海量的网络商品交易,显然很不现实。因此,政府部门转变执法理念,明确并督促电商平台落实网购市场打假治劣第一责任人责任,可谓与时俱进,势在必行。
  换一个角度来看,在实体贸易市场,如果市场内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则市场开办者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而在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电商平台企业与实体贸易市场相比,具有明显的高科技和信息管理优势,并由此形成更大的市场规模并获得更大的收益。无论是从商业伦理还是法理层面来说,电商平台企业在审查入驻企业资质、跟踪管控商品质量、协调处理消费纠纷等方面承担比实体贸易市场更大的管理责任和义务,理所应当,义不容辞。
  某电商大佬曾说过,“网上管理假货很简单,一个程序员花一天的时间就把它管好了”。这话或许有些夸大的成分,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电商平台的现实情况:一是作为互联网企业,电商平台在打假治劣上有很强的技术手段和能力;二是一些电商平台出于短期利益考虑,不愿意扑下身子在打假治劣方面玩真的。
  可以说,网上假劣商品泛滥,是一些电商平台未落实构建诚信网络交易环境第一责任人责任,不积极主动打假治劣,有的甚至通过设置不合理退货及纠纷处理条款助纣为虐的必然结果。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疑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均写入相关惩罚性赔偿条款及连带责任条款,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未来值得期待:在政府部门加强行政监管,督促电商平台落实网购市场打假治劣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网购消费者在买到假劣商品后,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倒逼电商平台履行打假治劣责任。唯有如此,网购打假治劣方能取得真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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