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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亿万消费者关系密切的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邀您提意见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2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指引》针对《消法》有关网络购物“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细化了无理由退货的程序,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更有操作性。意见征集截止日期3月5日。
  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其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往往导致消费争议发生。《指引》根据商品的性质,拟增设4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一是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二是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三是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四是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出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指引》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指引》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特性,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关于无理由退货的程序,《消法》仅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指引》细化了七日的期间计算方式,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指引》第十五条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电子商务经营者逾期退款的,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消费者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
  在《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责任之外,《指引》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别责任,要求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进行“一对一”确认。
  《指引》第二十八条拟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检验程序及再次销售规则。除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以外,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
  《指引》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参照本《指引》执行。《指引》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见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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