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远未 本报记者 薛庆元
“一趟开心的韩国游,却扫兴地在旅游大巴上弄丢了几块新购的手表,无助的是领队不闻不问让人抓狂,而且组团旅行社还拿出了一份造假的‘合同’”。针对江苏江阴游客李女士反映的问题,《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
出国游手表丢了
2015年12月19日,家住江阴的李女士和同伴一起报名参加了无锡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江阴天鹤门市部(以下简称无锡海外旅游公司江阴门市部)组织的四天三晚韩国游。在旅途最后一天,李女士给亲朋好友购买的几块手表在旅游大巴上不翼而飞。身在异国他乡的李女士无奈向领队求助,没想到领队的态度漠然,李女士很气愤。
李女士认为,旅游大巴上当时也就十来个团员,如果当时领队出面报警,警方肯定能在车上找到丢失的手表。正是领队的置之不理,让她错失了找回失物的机会。
回国后,李女士多次与无锡海外旅游公司江阴门市部交涉,均无结果。
游客没有签合同
因李女士并未提供发票及合同资料,为全面了解当事双方行前约定,《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与无锡海外旅游公司江阴门市部联系,希望对方提供李女士的出境游合同。
2015年12月底,《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收到该门市部的合同传真件。记者发现,这份合同落款有李女士签字却没有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不具备一般合同的基本要素。记者联系李女士进一步核实。李女士说:“他们(无锡海外旅游公司江阴门市部)根本就没跟我签旅游合同,从哪里钻出来的这份合同?!一个正规的旅行社怎么能做出伪造合同这种事情呢!”
1月7日,李女士再次与旅行社工作人员联系赔偿事宜。对方提出希望李女士补签一份出境游合同。为尽快落实赔偿,李女士只好答应这一要求。次日下午,记者陪同李女士前往江阴门市部。在该门市部负责人王海峰的要求下,李女士现场补签了《团队出境游合同》。记者注意到,在这份编号为GF-2014-2402的“韩国首尔清州4日3晚半自由”的旅游合同的落款日期签字处,出境社的签约日期被提前到“2015年11月14日”,而旅游者栏目的签约日期为补签合同的当天即“2016年1月7日”。
按照《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在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并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以合同方式约定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关系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责权利的重要内容和约定。
这次出游果真没签旅游合同吗?这份“合同”又是怎么回事呢?针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的疑问,无锡海外旅游公司江阴门市部负责人王海峰表示,李女士出游前“因时间较匆忙”确实没签合同,至于另外两份合同,传真件确系旅游合同范本的扫描件,另一份合同系事后补签。“补签合同是完善资料报给公司本部,以便对李女士先行赔付后,下一步向领队追偿。”王海峰解释道。
旅行社涉嫌违规
经过多次交涉,无锡海外旅游公司江阴门市部答应就李女士丢失物品作出赔偿。1月7日,李女士前往该门市部拿到了2980元赔偿款。
出境游过程中遇见类似问题,领队是否有处理问题的标准流程?王海峰认为,领队没有权限搜查其他团员的包裹,但领队有责任也有义务报警,寻求当地警方帮助,可以在警方的配合下,检视其他团员的随身包裹。他认为领队处理这起突发事件的方法欠妥。
无锡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肖景锡认为,事后补签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旅游法》相关规定,江阴门市部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按照公司惯例,江阴门市部应该全额赔偿游客的损失。他告诉记者,如果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而且出事后第一时间在现场报警处理,旅行社可以凭这些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核实情况后,在旅行社责任险范围内做出理赔。
这场风波的当事人领队秦宏杰告诉记者,获悉李女士丢失手表时,距离机场不到10分钟车程,距离起飞也不过两个多小时,如果报警求助,势必导致全团滞留韩国机场,时间上已经不容许报警求助了,他只能建议李女士和同伴打开各自的行李找找,看是否放错了地方,“我没有权利要求全团团员打开行李箱进行搜查”。
旅行社这样做符合规定吗?近日无锡市旅游质监执法支队华主任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旅行社接纳旅游组团旅游,必须签订旅游合同,这是《旅游法》明确规定的,否则,将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即: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对违法旅行社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他表示,将介入调查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事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