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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我们关注的汽车消费新闻(下)
作者:伊吾


    ■伊吾
服务问题
购车还要交“保险定金”
  2015年8月7日,四川省资阳市消费者张女士来到成都市新元素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后,销售员突然提出,还要交3000元的‘保险定金’,不然就无法享受此前谈好的优惠价格。”张女士说,“销售员同时告诉我,只有连续3年在该4S店购买车辆保险,才能退回这笔‘保险定金’。”
  无独有偶,四川省遂宁市消费者郑先生称,今年7月25日,他在当地一家汽车4S店预订了一辆汽车,并交了2000元预付款。8月12日,郑先生到该4S店准备交首付款提车时,被告知要额外缴纳5000元“保险定金”,以保证购车后3年内都到该4S店办理车辆保险。反复沟通无果,郑先生提出退车,但该4S店拒绝退还购车预付款。
  ●点评: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肖向荣认为,自愿原则,意味着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有权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经营者只有充分尊重上述基本原则,才能赢得消费者,并最终赢得市场。
4S店专修险本是霸王条款
  今年2月1日,消费者欧阳果在湖南华洋众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麓山店购买一辆某品牌轿车。经在4S店设点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保险员推荐,欧阳果为爱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指定专修厂附加险(即4S店专修险)等多种保险,保费共计8300余元。然而,车辆出事故后,4S店打电话告知欧阳果,车的变速箱磕了一个洞,按照汽车厂家有关维修规定,不能修理,只能更换变速箱总成,费用需6万余元。人保财险长沙公司不同意更换,只同意对破损部位进行修理。欧阳果坚持认为自己买了4S店专修险,出险的车只能在4S店解决;4S店坚持只换不修,保险公司则坚持只修不换。由于各持己见,三方不欢而散。
  ●点评: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亚云认为,投保人在支付相应保费后,依照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有权选择到4S店进行维修。其次,保险公司每一个险种的保险费率,都是在对承保风险作出充分评估后计算得出的。在机动车保险中设立4S店专修险,保险公司对4S店与非4S店之间的维修价格差异、维修理念差异是有充分预估的。保险公司如认为4S店维修费用不合理,已损害自身权益,完全可以依法维权,但不能反过来侵犯投保人的权益,要求投保人去4S店外进行维修。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不讲诚信的合同违约行为。
  袁亚云还指出,事实上,4S店专修险本身就是一个霸王条款。因为,除非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合同已特别声明不得在4S店进行维修,否则即便没有投保4S店专修险这一附加险,投保人也有权选择在4S店进行维修。
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市民郝女士的越野车和他人驾驶的车追尾,郝女士负全责。修理前,保险公司评估其越野车的车损为11万余元。郝女士不服,报请郑州市专业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车损评估,车损为24万余元。修理厂告诉郝女士,保险公司评估的116481.10元车辆损失价格根本不够维修费用。郝女士与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坚持定损结果。
  ●点评: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曹明睿副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郝女士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汽车商业和强制保险,郝女士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理当依据郝女士的实际损失赔偿,而不能单方依据保险公司自己做出的车损评估报告来赔偿。由交警部门委托、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也会以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认定车辆损失。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认为,保险公司车损理赔分为定损和理赔两个阶段,定损是前提和关键。由于利益不同,作为保险利益双方的保险公司和车主在对车辆的损坏程度认定时,经常会出现较大的分歧。目前,保险车辆定损基本上是由保险公司单方进行的,这其实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保险公司没有资格为消费者的车损来评估,因为保险公司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行为对消费者肯定不公平。
险企任豪车“无保裸奔”
  2015年5月,大连市中山广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普通国产品牌私家车与一辆法拉利跑车剐蹭,法拉利车主张口就要对方赔偿80万元。结果,私家车主要以命相抵,幸亏交警及时赶到,才控制了事态。另一起交通事故,在大连市旅顺北路,一辆出租车与一辆玛莎拉蒂跑车剐蹭,玛莎拉蒂前脸“破相”,维修费用估计数十万元,出租车司机当场瘫倒路边。
  该报警的报警,该走保险走保险,到底怕啥?交警称,怕的是豪车“无保裸奔”。
  ●点评:豪车维修费用奇高,大多零配件只能根据需要从国外采购,保险公司很难赔得起。因此,望着诱人的高额保险费和恼人的昂贵维修费,许多保险公司还是选择了“退避三舍”。
喷漆失误致内饰变色
  江西南昌消费者周先生将汽车送到4S店对后尾箱盖进行喷漆,谁料由于喷漆工在喷漆时未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导致车内仪表盘、车厢内饰、后尾箱均被油漆污染。到4S店指定的汽车美容店进行清理无效后,4S店的工作人员又用汽油进行清洗,最终导致内饰多处变色。
  ●点评: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姚红珍表示,《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斌进一步指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4S店不仅要为消费者更换受污染的汽车内饰,还必须补偿消费者近一个月来的交通费用,方才合情合理。
  (本报记者刘铭、余知都、耿记安、张恒、朱海、李洪涛、薛庆元、尹训银、刘文新、刘传江、王照重、李建、张文章对此文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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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06 版:中国汽车消费市场3·15年度报告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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