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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票上做个标注就能免责?简直就是开玩笑嘛!
商超防“买假索赔”祭出盖章术
作者: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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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购物小票。
图2:温馨提示。
■本报记者 田珍祥 文/摄
  “购物小票上盖了一个红章,上面写着‘商品未过保质期’,这是什么意思?”3月19日,北京市消费者程明(化名)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他在北京物美超市西黄村二店购物后,发现购物小票上被盖了一个红章。据了解,北京市多家超市都有类似行为。消费者如何看待这种行为?商家的意图是什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购物小票被盖章
  近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多家超市,发现京客隆万年花城店、超市发玉泉路店、物美西黄村二店等超市,存在商家在购物小票上盖章的现象。
  3月22日,记者在京客隆万年花城店结账时发现,收银员在小票打印出来后,拿起一枚印章盖在小票上面,期间并没有向消费者进行任何提示或者说明。记者询问为何盖章。收银人员称是公司规定,为了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
  在超市发玉泉路店,记者发现,货架上贴有“温馨提示”,内容是“我店员工已认真检查了商品保质期,为确保您购物放心,请您也仔细查验日期,结账后收银员会在购物小票上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记者在超市买了一瓶矿泉水,收银员在购物小票上加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记者按照小票上的提示拨打客服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盖章是为了防止恶意投诉,“盖章是公司要求,证明我们出售的商品未过保质期”。
  在物美西黄村二店,记者发现,前来购物的消费者络绎不绝。而在收银台结账时,购物小票同样被盖上了“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红章。
消费者有疑虑
  商家盖红章的行为是否为各公司的统一规定?记者对此进行了求证。3月29日,记者拨打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电话,工作人员称,盖章只是提示,目的是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记者询问若发现有商品过了保质期,是否还能找商家解决。工作人员称,消费者买商品时,应该选好,“购买时就要查看商品是否过保质期,有问题可以去服务台解决”。
  京客隆超市客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盖章是公司统一要求的,所有京客隆店都一样,是为了证明我们所售商品都是在保质期之内,跟普通消费者没有关系”。物美超市的客服也给出了相似的答案。
  消费者对此有什么看法?“我平时只会核对小票上的商品和金额,没注意盖了章。”在京客隆万年花城店,消费者刘先生告诉记者:“之前并没有发现超市有盖章。超市这样做有点不妥,万一我买到了过期食品,是不是不能找他们?”
  采访中,不少消费者对此产生疑虑。“虽然超市说他们的商品是经过检查都在保质期,但是不排除会有过期的食品,盖章后是不是他们可以据此推卸责任?”消费者王颖对记者说。
买假索赔是诱因
《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的食品后,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所购商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且最低赔偿100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类似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记者调查了解到,超市对购物小票盖章的行为与买假索赔不无关系。一些超市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各种问题,买假索赔有法可依,获得赔偿理所应当。
  物美超市食品安全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半年来,物美超市每月至少接到40至50起投诉,按照每起要求商家按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每月赔偿金额高达四五十万元,其中大部分都是买假索赔者的投诉。记者调查发现,其他超市也曾有过类似的情况。
  部分超市、商场认为,一些人通过篡改小票、带过期商品进超市,然后进行索赔,是为了获利,给超市、商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据记者了解,这种情况并不具有代表性,商场超市因食品过期或标签存在问题而付出十倍赔偿,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威的具体表现,犯事的商场超市并不冤枉。
观点声音
不能用格式条款免责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
超市在购物小票上盖章的行为,是超市的单方面行为,类似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是无法律效力的,并不能免除超市的责任。如果超市确实销售的是过期商品,消费者一样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超市索赔。商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进、销、存管理,避免向消费者销售过期商品,这才是正途,意图靠单方面盖章来免责与掩耳盗铃无异。(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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