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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抵债房 消协调解退还定金
作者:万晓东


      本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近日,天津市东丽区消费者协会调解了一起因房地产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而产生的消费纠纷。
  2016年3月18日,李女士在天津市东丽区某房地产公司选购了一套商品房,交付5万元定金并签订《认购协议》。当李女士交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工作人员才称此房为抵债房,但已办结交接手续,又拿出一份《承诺书》让她签字,主要内容为“消费者自愿购买此抵债商品房,对所购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和瑕疵均认可,不与相关单位发生任何纠纷”。李女士认为对方未提前告知抵债房事宜,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5万元定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李女士投诉到天津市东丽区消协。
  接诉后,天津市东丽区消协立即进行调查,发现李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交付定金时,李女士并不知晓该房产属抵债房。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商家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李女士的知情权,且《承诺书》内容限制了李女士的部分权利,不合理。最终,商家退还李女士5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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