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林、束某春等3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该院审理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林、束某春等人于2012年在河南省郑州市加入传销组织,后于同年7月份窜至西安市继续进行传销活动,以所谓的“连锁经营”为由,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以拉人头发展下线并从下线缴费款中直接获利的方式,长期在西安市未央区泰和居小区、祥和居小区等地从事传销活动,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人员达数百人。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申购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以申购份数作为晋升层级的标准。申购第一份需缴纳3800元,以后每份3300元。新进人员需要购买21份,共计69800元。经查,李某林发展下线130余人,接收传销资金834余万元;束某春发展下线140余人,接收传销资金974余万元,其余被告人接收传销资金数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
依据《刑法》规定,李某林、束某春等人组织、领导传销,发展传销人员众多,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犯罪情节严重,未央区法院依法对李某林、束某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被告人判处一年又十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被扣押、冻结的传销资金,涉案车辆、手机、银行卡等财物被依法予以没收。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认清传销本质,提高防范意识,切不可因贪图利益,被传销组织洗脑、蒙蔽;保护好个人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现周围有传销组织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伊 白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