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障公立医院姓“公”,杜绝对外出租科室现象,重点不是三令五申,而是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对违规者给予严惩。否则,风头一过,同样的问题又会出现,政策规定又成一纸空文。
■何勇
5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了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医疗机构必须依法执业,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科室,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据5月5日中国消费网报道)
大学生魏则西之死,再次揭示了互联网广告和医疗领域存在已久的诸多弊病。卫计委在此情况下“亡羊补牢”,当然很有必要。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禁止医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科室问题,从来都不缺政策规定。
早在2004年,当时的卫生部就发出过紧急通知,严禁各地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2006年安徽宿州发生“眼球事件”之后,卫生部重申,要求所有公立医院严禁科室承包、出租科室以及各种名目的营利性合作项目。
时至今日,公立医院出租科室或变相出租科室的行为,仍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监管不到位,另一方面则是处罚手段威慑力不够。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医院存在出租、承包科室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意味着,医院对外出租科室行为的违规成本太低,难免助长相关违规行为。
可见,要保障公立医院姓“公”,杜绝对外出租科室现象,重点不是重申禁令条款,而是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对违规者给予严惩。否则,风头一过,同样的问题又会出现,政策规定难免又成一纸空文。因此,首先,必须增强医院对外出租科室的处罚力度,提高公立医院负责人的违规成本;其次,对于监管不力的卫生主管部门以及负责人,要给予严肃问责,倒逼他们严格执法,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