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百望股份有限公司借“百旺金赋”名义
江苏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周建平律师发表声明如下:
一、上列委托人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税控服务体系建设标准设立的销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企业,是国家税务总局认可、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授权在当地从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和服务的单位,为所在地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安装、培训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近期上列委托人分别收到多家在本次进行“营改增”的金融保险类增值税纳税人企业的投诉,声称其已经与“百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相关设备,而上列单位没有按照合同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给相关企业的“营改增”工作进展造成很大的影响。据调查:百望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次“营改增”中与多家金融保险类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订立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合同,并对这些企业宣称其是上列单位“百旺金赋”的全国总公司,由上列单位为这些企业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服务。
三、上列委托人与百望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股权关联关系或合作关系,没有义务为百望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其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合同。
四、为顾全大局,保证“营改增”工作的顺利推进,上列委托人在尚未与相关的金融保险业类纳税人企业订立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已经为这些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设备安装、调试和准入发行,并承诺做好这些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
五、江苏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声明!
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周建平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