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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商发布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作者:王文郁


    ■本报记者 王文郁
  5月11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沈阳市工商局继发布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之后,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发展良好环境,深化“双进双解”(走进项目、走进企业;解决问题、解决困难)活动,新近又制定出台了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的第4张清单——《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 《免罚清单》)。沈阳市工商局表示,这次《免罚清单》的发布,是在新形势下创新监管方式的崭新实践,是规范执法行为、深化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
首次轻微违法可“免罚”
  沈阳市工商局副局长王伟民向记者介绍,这次发布的《免罚清单》是以《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执法办案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借鉴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告诫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工商局2006年出台的《行政告诫暂行办法》,并结合沈阳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在不改变法律规范对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的定性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免罚”情形须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基本没有社会危害、仅违反政府管理秩序以及首次违法等。
  据悉,《免罚清单(第一批)》共37条,内容涉及15部法律法规的49条法律条款,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企业登记事项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等5大领域。《免罚清单》所列事项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共19项,从沈阳市经济发展和工商执法工作实际出发,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免予罚款处罚,但该情形不免除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其他种类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第二种共18项,是指违反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条款,但如在执法部门规定期限内改正即应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作为对企业的警示。
  王伟民举例称,比如一家经营单位经营了一种新的商品,没有在其经营范围之内,以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首次违法就免予罚款了。
“免罚”并不等于“免责”
  王伟民表示,《免罚清单》发布后,将使企业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网络经营者未公开营业执照等“压红线”或者“跨红线”的行为,不会因为首次违反规定而被罚,转而采取提示、警示、警告、信用公示等措施,引导和强化经营者自律,进一步实现政府监管由程序性监管向适用不同监管方式与手段的实体性监管转变,由单向行政管理的监管者向治理者转变,由刚性监管向差异化监管、柔性监管、适度监管转变,由自我监管向与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合作监管转变。《免罚清单》出台后会不会让违法经营者有机可乘,增加违法行为的几率?对此,王伟民称,作为行政执法单位,“抓大警小”一直是沈阳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方针。在有助于服务创业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免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通常不会对社会和公众带来危害后果。况且,  “免罚”并不等于“免责”,对《免罚清单》中的部分项目,工商机关只是免除了“罚款”的处罚,并不免除其他诸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种类处罚。更为重要的是,经营者首次违法被免罚后,工商机关会对其提出告诫或者警示要求其改正。如拒不改正的,工商机关还是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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