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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连发六道车险费改监管函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去年6月1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启动试点。从一年来试点情况看,改革后车险消费者普遍获益,保险公司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定价权,但也出现了一些保险公司车险费率拟定不合规的现象。5月31日,保监会连发六道监管函,责令大地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华安财险、安华农业保险、渤海财险和安诚财险6家保险公司,自2016年6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停止使用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及时修改。
  根据保监会的监管函,上述财险公司在部分地区的车险综合成本率与其报送保监会的条款费率及其补正材料中报送的车险预期综合成本率发生了重大偏离。因此,保监会责令上述财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行条款费率,对相关条款费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费率方案经保监会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要求上述险企高度重视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保监会称,围绕“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这一原则,车险费改后,保险公司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拟定商业车险费率,也有责任确保费率的拟定、使用依法合规。与此同时,保险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定、使用、回溯、调整的监管体系,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并防止不正当竞争。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保监会至少每半年对各财产保险公司试点地区保险机构商业车险费率进行一次回溯分析。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庹国柱介绍,根据保监会的规定,相关财产保险机构后期实际发生的车险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主要经营指标较前期车险费率精算报告中假设的预期综合赔付率、预期综合费用率、预期综合成本率等指标发生重大偏离,尤其是车险综合成本率上升幅度超过本财产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前三个年度相应期间平均同比变动幅度(取绝对值计算),且未主动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调整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商业车险费率。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近日召开的商业车险改革工作座谈会上说,车险费改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对改革方向认识不统一。部分保险公司固守旧式思维模式,希望监管部门出面进行价格费用干预,以达到维持市场份额、实现经营利润的目的;部分监管干部认为所有问题都是市场的问题,与监管关系不大;二是综合成本率的结构有所变化。在综合赔付率下降同时,综合费用率上升,说明行业费用竞争有所加剧,行业运营效率仍然不高。从长远看,这一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治本,赋予保险公司更多的自主竞争手段。从近期看,要通过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市场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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