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耿记安
6月6日,河南郑州消费者周先生,收到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国)质检复决字【2016】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撤销天津市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对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销售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美国进口)不予处罚的决定书,责成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6月3日,《中国消费者报》1版以《进口食品非法添加该罚也该赔》为题,报道了周先生因购买的进口食品中发现违法添加违禁成分,走上投诉维权之路。《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我国进口食品市场问题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屡屡发生,因这些进口食品获得了允许在中国销售的卫生证明,有关部门难以查处。那么,到底是谁不设防,为这些违法进口食品颁发了《卫生证书》“护身符”呢?
定性违法却不处罚
2015年4月8日,郑州消费者周先生购买了50瓶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总价5040元。货到后,周先生发现该产品系美国健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是中国总经销,产品中有非法添加的违禁成分。
2015年5月,周先生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食药监局举报。该局调查后认为,周先生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立案,理由是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向执法部门提供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产品颁发的《卫生证书》,该公司具有销售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的资格。
2015年10月25日,周先生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报。该局经过调查,于今年2月19日向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下发了津检罚【2015】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公司进口销售的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涉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进口该产品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但情节轻微,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此后,周先生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议。6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国)质检复决字【2016】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复议决定书中看到:经查证,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销售的美国进口食品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中违法添加了羟丙甲基纤维素、氨基葡萄糖、硫酸软骨素等违禁成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审查,被举报企业主动召回涉案产品的数量仅为367瓶,已经销售300040瓶,被举报企业已构成违法,且该企业不符合“违法轻微”“及时纠正”的条件,撤销天津市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对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销售善美萃固之元营养片(美国进口)不予处罚的决定书,责成其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6月23日,周先生告诉记者:“违法事实确凿,且案值巨大,涉案企业却没有得到处罚,天津的相关执法部门如此不设防和欠监管,只能助长进口食品违法销售的泛滥。”
监管屡屡“自摆乌龙”
记者调查发现,类似周先生遇到的有关举报违法进口食品后查处难的事例还有很多。2013年12月2日,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诺天源公司进口的美瑞克斯营养餐包固体饮料等产品出具了《卫生证书》,该产品源自美国,中国总经销为诺天源公司。2014年8月,安徽消费者陈先生购买了该证书附表所载的自然之宝番茄红素软胶囊,发现该产品中非法添加了中药成分蜂蜡。陈先生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报。该局于2014年11月21日出具津法检函【2014】514号告知陈先生,蜂蜡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诺天源公司不存在违法事实。陈先生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5日,法院认为蜂蜡作为药品不能非法添加到食品中,判决撤销津法检函【2014】514号,责令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4年9月11日,广东消费者冯先生通过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公司)网上旗舰店,购买了30瓶乐维士辅酶Q10胶囊,共计5970元。冯先生购买后发现,作为普通进口食品销售的辅酶Q10实为“辅酶类药”。由于该产品具有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证明,并出具了《卫生证书》,其上载明“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致使该产品被举报到执法部门后难以查处。冯先生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胜诉,安琪公司被判退一赔十。
2014年10月21日,广东消费者黄先生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经销的进口食品“天然元大豆提取物复合胶囊”,涉嫌违法添加大豆异黄酮,要求该局撤销其出具的《卫生证书》。天津局不予回复。黄先生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5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国)质检复决字[2015]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将大豆异黄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需要按照新的食品原料报批,责令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并将有关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2014年8月20日,黄先生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报,购买的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大豆提取物蜂王浆复合胶囊”和上海康麦斯保健品有限公司经销的“大豆异黄酮胶囊”,涉嫌违法添加大豆异黄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请求对被举报企业立案查处。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拒绝立案。后经复议,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国)质检复决字[2015]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天津局立案。最后,这些产品均被认定大豆异黄酮属非法添加成分,通知违法进口的企业停止经营并召回问题食品。
明明是存在问题的进口食品,却都因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发了允许销售的《卫生证书》,消费者举报后立案、查处环节阻碍重重。6月23日,冯先生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天津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出入境卫生检疫等职能。由于该局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失职,致使大量非法添加的食品进入中国市场,存在重大隐患。”
卫生证书不应成“护身符”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消费者关于进口食品违法销售的投诉和举报有很多,但不少进口食品具有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有了这道“护身符”,这些产品即使出现问题遭遇消费者举报,执法部门往往会以“该产品具有合法销售资格”为由不予立案查处。
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天津港是我国较大的货港,进口食品主要是从这里被审批准入,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进口食品进入国内销售的第一把关人,如此频繁地出现进口食品举报查处“乌龙”纠纷,很不正常。该局应该从我国食品安全大局出发,严把准入关口,对问题食品不能颁发准许销售的《卫生证书》。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立案、查处、责令召回、纠正,而不是遮掩、袒护和推诿。不能让《卫生证书》成为违法进口食品的“护身符”。
6月23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以举报人的身份致电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处。该处处长韩晓明告诉记者,关于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诉讼较多,让法制处疲于应付。出现如此多的颁发了《卫生证书》的进口食品被举报查处,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近两年来天津局已经开始谨慎颁发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对于以前颁发了《卫生证书》的进口食品,该局正计划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决不能“守株待兔”式地执法。
事件进展,《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