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耿记安
河南省郑州市的耿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委托河南畅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兴物流公司)托运酒品,运输车途中失火货物付之一炬,事后却被告知,物流公司只能赔偿货物损失的30%。而物流公司的解释是“这是行业惯例”。
运输车中途失火
2月26日,耿先生与畅兴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委托该公司承运165箱白酒发往河南省滑县。
2月28日,耿先生接到畅兴物流公司的电话通知,运输车中途失火,车上100多万元的货物付之一炬,耿先生托运的白酒损失严重。耿先生立即赶到畅兴物流公司,发现自己托运的165箱白酒中的108箱白酒被烧毁。
按照畅兴物流公司的要求,耿先生提供了自己的白酒损失清单:伏牛白卡盒30箱,单价280元/箱;大华红双喜酒27箱,单价320元/箱;贵州迎宾酒45箱,单价380元/箱;大华之酿铁盒6箱,单价520元/箱,损失共计37260元。耿先生同时提供了自己买酒时厂家提供的正式发票。
物流公司只赔30%
损失清单和发票均已提供,耿先生静等着畅兴物流公司的赔偿。然而,一个多星期过去后,畅兴物流公司一位姓冯的业务经理告诉耿先生,其37260元的损失,该公司只能赔偿30%即11178元。耿先生大吃一惊,明明是畅兴物流公司的全部责任,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凭什么只赔自己30%的损失。
耿先生立即赶到畅兴物流公司找到冯经理交涉。冯经理说赔偿客户30%损失,是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的,自己无法做主。耿先生据理力争,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冯经理说向公司领导汇报后再说。
两个多月过去后,畅兴物流公司依然坚持只能赔偿耿先生的30%的损失。“明明是畅兴物流公司的责任,凭啥只赔我30%的货物损失?”6月24日,谈起自己近4个多月的艰辛索赔经历,耿先生愤慨不已。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与耿先生来到位于郑州市南四环的畅兴物流公司了解情况。
在畅兴物流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记者和耿先生见到了该公司的张董事长和禄(音)经理。张董事长和禄(音)经理解释称,物流公司货物损失只能赔偿30%是行业惯例,此次事故是因为运输车上装有违禁的易燃物品导致失火,共造成100多万元货物损毁,保险公司拒赔,其他客户也都是按照货值的30%赔偿的。鉴于耿先生的特殊情况,公司可以特事特办赔偿37260元货物损失的50%。
行业惯例难推侵权责任
6月24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纠纷中,畅兴物流公司不能借行业惯例掩盖侵权本质,更不能弱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应该依法赔偿消费者全部的实际损失。
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认为,耿先生和畅兴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协议真实有效,协议中没有约定过“货物损失只赔30%”的内容,依据《合同法》规定,运输车失火造成客户货物损毁应当赔偿客户的全部实际损失,至于保险公司赔偿物流公司与否和物流公司应否赔偿客户没有关系,况且此纠纷中保险公司拒赔,是因为畅兴物流公司非法营运危险物品,不能让客户为此买单。
截至记者发稿,耿先生告诉记者,畅兴物流公司没有同意赔偿自己的全部实际损失,他将考虑诉诸法律和畅兴物流所谓的行业惯例叫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