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近日,西安市一位律师因不满城管锁车轮的举动,将城管执法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该城管执法机构所做的《违法停车通知书》和行政罚款200元为非法行政行为。
5月30日,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科驾驶车辆,前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出席当天的庭审。由于法院周边没有停车场,王军科将车辆停放在了翠华北路人行道上。上午10时30分左右,走出法院的王军科发现自己车辆的左前轮被一条锁链锁住,车辆左侧玻璃窗上粘贴有两张条:一张为《违法停车通知单》(雁塔—0173478),一张为“车轮已锁”的提示条。两张条的落款均为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停车通知书》中的文字这样描述:陕AQCXXX车主,经现场勘察,您于5月30日10时在翠华北路违法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已被执法人员摄像取证。根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拟对您做出人民币贰佰元行政处罚,请三日内持此单到雁塔区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理。
王军科按照条上所留联系电话,与城管执法人员取得了联系。城管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王军科要求执法人员开具处罚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遭到执法人员的拒绝。王军科现场缴纳了200元行政罚款并领到一张收据后,城管人员打开了车轮锁链。
王军科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自己的临时停车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违法停车的法律责任。但是,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使用法律错误,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其锁车轮、行政罚款的执法行为应当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执法人员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对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停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并没有锁车轮的举措。因此,王军科认为城管执法人员锁车轮的行政行为是“法外创设法律”,缺乏法律依据。7月5日,王军科将西安市雁塔区城管执法局起诉至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
西安市城市管理局综合处钱处长表示,作为西安市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停放管理的综合执法部门,该局没有要求下属的城管执法人员对违法停放车辆采取锁车轮的措施;一些执法人员采取锁车轮的行政强制措施,可能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目前,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缺乏有效手段,实现对违法停放车辆行政罚款的有效收缴(城管执法人员采集的违法停车信息,无法与西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一些违停车辆经常无视城管执法人员的违法停车通知书,撕掉贴在车窗上的条子后,自行离去。钱处长认为,城管执法人员锁车轮的目的是为了尽快还路于民,提高城市管理效率。行政罚款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对于罚款金额20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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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车轮引争议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王德星:《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可以采取锁车轮这种行政措施。城管执法人员锁车轮的行政行为是否妥当,值得讨论。过去,西安城管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曾经针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采取过一些联合处理方法,就是如果驾驶人员不在现场,不再锁车轮,城管执法人员只贴违法停车通知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等。对超过规定时限不接受处理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做法实行了一段时间后,效果不是很明显。
陕西省省委党校法学副教授杜宏宠: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城管执法人员采取锁车轮的行政行为虽然不是很规范,但是有法律依据。相比张贴通知单等手段,这种措施的效果明显好了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