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采平
消费者冯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2015年在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九号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当年10月底交房,却被开发商一拖再拖。今年5月初,好不容易盼来交房却又被告知,之前承诺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只能抵物业费,跟自己一样的业主有600多户,业主们意见很大。冯先生担心,日后若更换了物业公司,被抵的物业费是否算数?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
违约金被抵成物业费
2015年9月,消费者冯先生看中了武汉市东西湖区马池路上的银湖九号楼盘,随后与开发商武汉远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花44.5万元买下了一套50平方米的商品房,购房当天一次性交付30.5万元,向银行贷款14万元。
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当年10月底交房,一个多月后等到交房日,冯先生被开发商告知交房延期,并保证在2015年年底完成交付,冯先生无奈妥协。今年年初,冯先生想尽快收房装修,但开发商依旧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为此,他多次找到开发商设立的银湖九号营销中心的售楼人员理论,售楼部工作人员称可按照合同规定对延期交房的业主进行相应赔付。
今年4月,冯先生终于盼到了交房。交房当天,冯先生询问关于违约金的赔付问题,却被告知所有业主应获的违约金全部被抵成了物业费。
不签字不能拿钥匙
采访中,银湖九号营销中心工作人员称违约金被抵成物业费是公司的规定,并要求业主在早已拟好的违约协议上签字,然后才能拿到钥匙。冯先生不解,为何不能按照当初购房合同中的赔付条款进行赔偿,却偏要用违约赔偿金抵业主的物业管理费?
针对部分业主的质疑,7月15日,银湖九号销售经理袁泉回应称,楼盘之前因工程进度问题未取得竣工验收表,暂没达到交房条件,所以导致交房延期。至于用物业费和违约金相抵,则是公司规定,他们只是按要求让客户在交房时签订违约协议,以表示客户同意费用相抵,不签字就不能交房。袁经理称,合同上也没有规定违约金非得给现金。至于有些业主担心后期物业费因物业公司变更而是否奏效的问题,袁经理解释说,即便日后变更也会提前跟业主完成交接手续。
7月22日下午,记者随同冯先生来到该小区,小区的车辆入口处无人值守,各种装修车辆进出十分随意,只在楼道口有物业人员值守。记者观察发现,银湖九号楼盘就只有临街的两栋高层,由于是学区房,卖得很好,已经有不少业主在装修准备入住。由于冯先生坚决不同意在违约协议上签字,直到现在,他也没有拿到自己新房的钥匙。
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记者在冯先生的购房合同中看到,开发商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交付买受人;若宽展期满后,仍然无法交付,开发商应按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已交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按业主冯先生的总房款44.5万元来算,每天的违约金就是44.5元,实际违约82天,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应支付冯先生延期交房违约金3649元。而业主冯先生所在小区银湖九号每年的物业费为1200元,开发商则要求用违约金抵业主3年的物业费。
针对上述案例,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张展宏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不同的合同主体,对于延期交房的赔付方式,开发商理应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也可与业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谈判;但业主对于开发商提出的用物业费折抵赔偿金方案是有选择权的,开发商不能强制消费者接受。若业主对赔付方式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他提醒业主们,用物业费折抵违约金,若中途更换物业,可能会存在纠纷隐患。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蔡浩认为,开发商单方面提出违约金折抵业主物业费,并以不签订此条款不交钥匙来强迫业主接受不平等的条款,这种做法是典型的霸王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消协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