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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东新乡多部门
关不了一个无证屠宰点
作者: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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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屠宰点环境脏乱。
■施会子本报记者 朱海 文/摄
  早在今年6月,江西媒体就曝光了南昌县东新乡的生猪临时屠宰点,相关部门表示将尽快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但整整两个月过去了,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看到的依然是一个脏、乱、差、环保不达标,且没有任何无害化设施的屠宰点。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宰杀生猪的程序任由屠宰工作人员决定,根本不需要检疫人员在场。
屠宰点存隐患
  据了解,位于南昌县东新乡东祥路的生猪临时屠宰点,是经东新乡政府同意,为集中监管东新乡的生猪安全屠宰而设立的。但就是这样一个涉及消费安全、有着4家流水线宰杀生猪的屠宰点,却设在一个占地面积不大的民房里。房内污水横流,臭气熏天,卫生条件令人担忧。而这排民房的正对面,就是一个居民小区。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屠宰点从2014年下半年设立之日起,就一直处于无证屠宰的状态。对面小区的居民经常能在下午、晚上听到杀猪的惨叫声。更为严重的是,这里的生猪没有经过检疫就直接流入市场,存在安全隐患。
  7月26日至7月28日,记者连续3天在屠宰点附近蹲守,发现上述现象确实存在。
  7月26日上午,记者在东新乡屠宰点看到,一个未上锁的抽屉里散放着数张标注日期为7月27日的《销货清单》,和一张标注日期为7月12日、签名为张春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该屠宰点,发现屋内正在杀猪,但没有看到有检疫人员在场,所宰杀的生猪也未戴耳标,宰杀之后的猪肉随即就被运送出去了。
  7月27日9时许,记者第三次来到该屠宰点,看到一送猪人员驾驶着一辆装满生猪的三轮车往屠宰点开来,到了门口后,将生猪赶下车关进了屠宰场的猪圈。这一过程中,记者未见检疫人员。记者上前询问是否有检疫人员值班,能否提供票据、上市凭证。工作人员称,“票据和上市凭证均由养殖户提供”,其他一概不知。
监管“踢皮球”
  7月27日,记者来到东新乡一家农技推广站点,发现无工作人员在岗,过了好一阵,才见一个工作人员匆匆赶来。记者向其询问屠宰点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说自己不了解,马上去找知情人过来。
  记者等了约20分钟,始终未见有人来。记者拨通了东新乡兽医站喻站长的电话。喻站长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之前向媒体承诺过的取缔屠宰点一事,因为县农业局没有下达指令,她做不了主,乡里也没有取缔关停的权力,所以一直未能兑现。
  记者来到东新乡人民政府,见到了东新乡副乡长曾栋、东新乡兽医站站长喻俊英、南昌县农业局副局长熊国宝和屠宰点老板万小杰。曾栋称,之所以设立这个临时屠宰点,是因为县里下发文件,要求各乡屠宰生猪集中管理,而以前都是各家各户自己在家屠宰。“乡里曾多次和屠宰点沟通,要求如期关停,但均无果。另外,关掉之后怎么办?屠户以此为生,可能会导致私宰病、死猪肉泛滥,更不利于监管。”曾栋说。“根据租赁合同,屠宰点的租赁期限为两年,现在已经超期两个多月,乡政府怎么还要和屠宰点协商关停?”记者问道。曾栋回应说,乡政府没有关停的权力,需要县里派人执法。
  采访中,记者找到南昌县农业局副局长熊国宝,询问为何这个屠宰点的生猪没有进行宰前检疫?为何既没有上市凭证也没有耳标?这个临时屠宰点是否合法?熊国宝回复说,没有经过宰前检疫这些程序,可能是兽医站相关检疫工作人员失职所致;这个临时屠宰点不规范,很多指标达不到,没有办上市凭证。
  东新乡兽医站站长喻俊英告诉记者,乡兽医站包括站长在内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人手严重不足,根本没有办法将每一项程序落实到位,平常的检疫,一般是凭经验目测和使用检疫板检测是否含有瘦肉精。至于关停这个临时屠宰点一事,她曾多次和万小杰沟通,但一直没有效果。
  采访中,记者多次问及“没有完善的程序如何保证流向市场的猪肉的安全”,当事各方均以沉默应对。最终,熊国宝、喻俊英、曾栋一行人对东新乡临时屠宰点进行了查封,贴上了盖着南昌县东新乡畜牧兽医站公章和签署了曾栋、喻俊英名字的封条,责令关停,不能再继续使用。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
  7月28日,南昌县农业局副局长熊国宝致电记者称,刚被关停的屠宰点是一个临时屠宰点,并非定点屠宰点,没有办理相关资质,目前农业局正准备对屠宰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至于兽医站究竟有没有检疫这一问题,不在农业部门的管辖范围内,这项权属早在几个月前就已经下放至东新乡政府了。农业局对东新乡兽医站仅是行政上的业务指导关系。
  东新乡副乡长曾栋对熊国宝的说法不予认同。曾栋告诉记者,乡政府没有取缔屠宰点的执法权,处罚权归属于南昌县农业局。针对东新乡兽医站工作人员未对生猪进行检疫一事,东新乡政府已告知乡纪委,乡纪委将介入调查此事。同时,乡政府已组织工作人员对兽医站人员是否失职一事进行调查。
  7月29日,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雄昌律师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食品安全责任重大,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南昌县东新乡临时屠宰点的卫生条件及各方面的设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对生猪宰杀的程序更是不合法,有关部门可以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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