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在近日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条例(草案)》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50米内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实行登记管理,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食药监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盛放食品容器的贴标或挂牌上,简易包装上清晰、醒目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条例(草案)》规定,区县政府应统一规划集中交易市场、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50米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条例(草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进行了明细规定,其中,对违反条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食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案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案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案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