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8月3日,王女士躺在病床上。
图二:▼7月26日院方B超显示“脐带绕颈两周,羊水欠清”。
■王远未本报记者 薛庆元 文/摄
8月2日,对于23岁的路先生及其年迈的父母来说,本该是个值得庆贺的好日子,因为这一天是路先生妻子的预产期。然而,一切喜悦却在7月29日戛然而止。当天,路先生即将临盆的妻子王女士突发状况,急诊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医院。十多个小时后,王女士产下一子,但婴儿已没有了呼吸。
8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医院在大量证据面前,首次承认了产妇家属在危急情况下要求剖腹产的事实。这意味着院方自己否定了调解书中所称“胎儿有可能发生窒息,患方要求顺产”的说法。
产妇急诊入院
8月3日下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来到南京市江宁医院5病区病房,路先生还沉浸在伤痛中。路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23日,他的妻子在南京市江宁医院建卡,此后一直按照医生要求准时在该院做产前检查,从建卡当天到7月18日,10次产前检查结果显示,产妇及胎儿情况良好。
“最后一次在B超影像上见到胎儿是在7月26日。”路先生心酸地说,没想到,几天时间后,还没来得及看一眼世界的胎儿就在腹中窒息身亡。
躺在病床上的王女士身体尚未恢复,说话稍显吃力。路先生的姐姐路女士回忆道,王女士7月29日入院后,状态一直不好,多次要求施行剖腹产手术,但医院不同意。
8月30日下午,5病区护士长范某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7月30日凌晨3点多,患者亲属确实提出过剖腹产的要求,但当时产妇宫口已开,仍考虑自然分娩。
7月30日凌晨4时10分,B超显示胎儿胎心降至101次/分,随后急剧跌至胎心消失。当天9时20分,王女士产下一子,正如此前胎心显示一样,婴儿早已没有呼吸。
南京市江宁医院出具的医患沟通书上,诊断为:脐带扭转;死产;脐带绕颈。随后,医院做了进一步详细说明:脐带绕颈2圈,扭转53圈,近胎儿脐轮部呈索状坏死。
未施行剖腹产
采访中,路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7月26日的第11次产检情况来看,就已经不太乐观。路先生提供的一份江宁医院的《彩色多普勒超声产前常规检查报告单》显示,当时王女士腹中胎儿“脐带绕颈两周”,且“羊水欠清,指数98mm”。
产科专家解释称,羊水欠清,有胎儿先天疾病的可能,但更多可能是因胎儿缺氧窒息而泌出的胎粪污染造成,这种情况下应该立刻做羊水穿刺抽样检查以确定原因,以便及时准确地对症施救,同时应立刻对产妇实施胎心监护和吸氧等措施。羊水指数98mm属于在正常范围中指数偏低,上述现象理应引起医生的重视。
采访中,患者方多次提出胎心监测密度不够或方式不妥。8月29日,路女士质疑道:“产妇下身见红,胎儿脐带绕颈,在这种情况下产妇急诊入院,尤其是推进产房后,医院应该持续监护胎心,而不应该间断监护来监测胎心。”同时,她对胎心记录次数表示怀疑:“只做了很少的几次,哪来的这么多次的胎心记录。”
记者注意到,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院方有“产程进展顺利,每半小时听胎心在正常范围”的描述,院方在采访中也作出“半小时进行一次胎心监测”的回应。然而,记者发现,医院提供的《产时记录》显示,7月29日21时15分至次日凌晨3时30分,院方对胎儿仅有3次胎心记录,间隔时间均为两小时,并非院方描述的半小时一次。
4时10分胎心监护结果显示,胎心记录降至101次/分。按照产科基本常识,胎心正常值应在110-160次/分之间,过快过慢或不规律均表示胎儿有宫内缺氧窒息的可能,应该采取剖腹产等有效措施施救,以缩短产程。院方并未施行剖腹产手术,婴儿错失了最后可能生存的机会。
获两万元补偿
8月10日,江宁医院医患沟通办传来消息,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院方补偿患者2万元。“当时我们只能接受这个调解结果,医院说不接受调解就要请律师,做尸检打官司,我们不懂也耗不起。”王女士无奈地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目前,产妇已回家休养。据路女士介绍,双方为200元欠费问题发生争执,产妇出院手续至今仍未办理。另据了解,患者质疑院方因救治不当、延长产程错失抢救时机,导致了婴儿胎死腹中的后果,已于近日向当地市区两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投诉。
对此,《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
●链接
完善制度设置减少道德风险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有关医疗过错导致胎死腹中的赔偿制度设置,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已经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胎儿胎死腹中,出生时即为死胎,如院方担责,将只赔偿产妇误工费、营养费等,按照目前司法实践,最高赔偿不会超过5万元。如果出生活胎,是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体即“人”,经抢救以后伤亡,赔偿金则包含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而死亡赔偿金目前最高可达上百万元。
早在2011年,上海市生命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意光先后数次上书相关部门,希望从法学角度重视,并适当调整修改相关法规,以规避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然而,因涉及各个层级系统的法律问题,在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也未提及。
业内人士指出,仅有道德约束远远不够,应多从制度体系上设置多重保障。卢意光建议,首先应从上层法律的制度设置上,将胎儿从孕育到出生设计为一个连续、渐进的法律保障体系,而非目前的断崖式保障,比如在38周或39周,虽然胎儿尚未出生,但其人身损害赔偿与出生后差别不应过大,赋予法律意义上“准新生儿”待遇;其次,在产科临床诊治规范设计上,要求胎儿出生前后,应当持续进行胎心监护或采集其他客观监测数据,并作为病历资料的法定内容,来确定胎儿是死胎还是活胎,从医疗手段上减少胎儿“被死亡”的道德风险。 (薛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