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10万元保险养老金迟到近3年
作者:耿记安


    ■本报记者 耿记安
  前不久,河南省济源市消费者石先生遇到了一件奇葩事,2013年10月9日就已经办理完毕的10万元保险养老金,到了今年5月8日仍没有到账。石先生的家人拨打某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咨询,查询结果居然是保险公司“忘”打钱了!直到今年5月18日,迟到了近3年的10万元保险养老金才打到石先生的账上。“保险公司怎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石先生说。
保险养老金迟到
  石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9月28日,时年45岁的他,在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业务员黄艳敏多次鼓动推销下,购买了养老保险。业务员告诉他,每年缴纳8500元,从45岁开始交到55岁连续10年,到60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一直领至终身,期间若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会一次性赔付家属。
  2013年9月28日,已到60岁的石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咨询如何领取保险养老金。“与我对接的业务员郭丽娟告诉我,我只需办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把卡号给她,保险公司每年会定期打钱到卡上。”石先生说。
  2013年10月9日,石先生带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见到了郭丽娟。郭丽娟动员石先生放弃每年领取养老金的选择,改为一次性领取10万元养老金。石先生接受了这个建议,并签订了相关协议,办理了养老金领取手续。“郭丽娟对我说,你回家吧,10万元养老金很快就会到你账上,你随时可以领取使用。我当时不需要用钱,后来很长时间也没有去银行查账。”石先生说。今年5月8日,石先生因有急事用钱,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10万元养老金时,发现钱还没有到账。
  石先生说,他当时非常震惊,血压升高瘫倒在地,在别人的搀扶下回到家中。家人得知情况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忘”打钱了。直到今年5月18日,10万元养老金才打到了石先生的账户里。
重疾险等于白买
  让石先生不满的,还有当初保险业务员黄艳敏向他推销的重大疾病保险。“业务员当初对我说,每年缴纳2045.8元,连交20年到65岁止,如有重大疾病住院,无论在全国哪家医院都实报实销,另外还赔付每日100元的护理费,保终身并返还全部资金,我就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石先生说,“2011年我被重度烫伤,在济源市黄河医院住院3个多月,花费了3万多元,结果保险公司说不能报销,原因是重度烫伤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范围,我买重大疾病保险时又没有购买350元左右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住院日额保险,所以不给理赔,即便补交也没有用。”
  2012年7月30日,石先生突发脑梗、偏瘫住院,卧床不起。家人多次找保险公司人员咨询,被告知脑梗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范围,他没有购买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住院日额保险,住院费、治疗费等不能报销。
  “我每年交保险费一万多元,我会没钱买几百元的附加险?”石先生气愤地说,“业务员向我推销保险的时候没有说清楚这些保险的具体内容,没有给我选好保险的品种,结果导致我交了几十年的保险费,一分钱的赔偿也没有。”
  另外,1998年石先生购买养老保险时,交费单显示他购买的还有一份保额一万元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额2000元的附加意外医疗保险。“第二年以后,保险公司没有提醒我交这两份附加险的费用,莫名其妙地被停了。”石先生说,“如果这两份附加险还在,我两次生病住院每次至少可以得到2000元的意外医疗保险赔偿。”
  9月1日,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电话回复记者称,该公司已经对石先生的投诉做出了妥善处理。随后,石先生告诉记者,在《中国消费者报》的监督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9月1日与他协商,承认工作存在失误,给他造成了经济上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愿意赔偿2万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
  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勇告诉记者,《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在2013年10月9日与石先生签订协议后,应按法律规定在10日内将10万元保险金给付石先生。该公司在近3年后,消费者发现款未到账进行投诉后,才将此款支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石先生因此受到的损失。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一些保险业务员存在故意模糊、夸大保险范围,诱导客户购买保险的情况。消费者因缺乏保险知识,在并没有搞清楚保险合同具体条款的情况下,就交钱购买了保险,结果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才发现,保险合同中的保障条款与业务员介绍的并不一致,导致无法顺利得到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业务员这样的行为有虚假宣传的嫌疑,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1 版:要闻·导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10万元保险养老金迟到近3年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