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现在不少消费者为图方便、抢速度,出行时使用电动滑板车或平衡车代步。也有一些人为了追求时尚,喜欢使用电动滑板车等代步上下班。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穿梭,既有违现行的法规,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出现事故时,如何划分责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
◆案例一 撞人致死承担刑责
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操作禁止使用的电动滑板车沿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滑行,因眼睛进沙不慎在途径人行横道线时撞到被害人陈先生,致其后脑着地,后送进医院医治无效后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先生系遭碰撞后跌摔致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被告人郑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对作案工具黑色二轮类工具一辆予以没收。
◆案例二 违反信号灯被撞伤同担责
原告陈先生诉称,在自己通过某十字路口时,遇被告范先生驾驶小型轿车也通过至此。原告陈先生违反信号灯并使用滑行工具,造成自己与被告范先生的车辆相剐蹭,以致自己受伤且滑行工具受损、被告范先生的车辆受损。后经鉴定,原告陈先生构成两处伤残,要求被告范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范先生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遇原告骑电动滑板车由北向南通行至此,因原告违反交通信号灯并使用滑行工具且被告范先生未确保安全,致使原告受伤,被告范先生车辆损坏。法院判决,原告陈先生和被告范先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 被撞人可索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诉称,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慢行道时,突然遭到后面骑电动滑板车的被告的猛烈冲撞,并因此受伤。交警到场后,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被送至医院急救,经诊断,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所骑电动滑板车相剐蹭,原告摔倒受伤,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法官说法 电动滑板车不具有路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杨表示,电动滑板车没有路权,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道路上适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因此,在公共道路上包括马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驾驶电动滑板车、平衡车都属于非法上路,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