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冯松龄)9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起草了该《办法》。
根据商品的性质,《办法》明确了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3类商品范围: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办法》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特性,明确了以下“商品不完好”的具体判定标准:(一)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办法》详细规定了无理由退货程序,明确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办法》加强了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特别是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行为,《办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设立了对应罚则。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或通过信函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037;电子邮箱:12315@sai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