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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理由退货权重在明确标准
作者:史洪举


  以明确的标准最大限度压缩商家有利己冲动的 “自我裁量权”,让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处于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中,让消费者便捷、安全、明白、无忧、不打折扣地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史洪举
  国家工商总局9月27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商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应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时,应保证商品完好,同时应将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要求消费者支付赠品价款。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据《中国消费者报》9月28日报道)
  七日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无益处。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及履行程序,以致实践中未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利。此次意见稿对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均做了规定,有助于将无理由退货权落到实处。
  网购时,人们经常能看到商品页面有“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或类似标示,能不能无理由退货,全凭商家说了算。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经消费者确认可不适用退货的范围以及拟退货商品的完好标准,应该说已经相当细致。但是,除了明确列举的商品类型,商家也不该以任何理由扩大适用范围,规避应承担的责任。而且,宜规定对一次性购买两件以上有独立包装的同一商品,消费者拆封一件的,仍享有对剩余商品的退货权。如拆封食品后经品尝不满意的,其余有独立包装的依然可以退货,不得认为商品已经不完好。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者用信用卡支付并被收取手续费的,商家退款时可不退回手续费;被免除手续费的,商家退款时可扣除手续费。而且,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退货后不能达到免运费要求的,商家退款时可以扣除发货运费。该规定可避免部分消费者滥用退货权,肆意退货加重商家负担。但严格来讲,免运费属于商家为扩大销量应承担的经营成本,尤其是,多数银行或快递公司对商家均有手续费或运费优惠,让消费者按市场价或商家自定的价格承担费用,等于让商家可从退货政策中获取收益,与无理由退货政策的初衷有悖。
  按照征求意见稿,商家应在收到商品后的七日内退款,且可另行约定退款方式。这忽略了复杂多变的现实,难以避免部分无良商家故意拖延收货。对此,应明确只要退货快递到达商家或快递员第一次联系商家时,就开始七日退款期限的计算,并强制商家通过网络平台指定的或原支付方式退款,不得另行约定退款方式和渠道。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负有日常检查巡查义务和兜底赔偿义务。这样才能以明确的标准,最大限度压缩商家的“自我裁量权”,让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处于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中,让消费者便捷、安全、明白、无忧、不打折扣地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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