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获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该协会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2014年8月,经营者韩某龙、王某丽、韩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其经营的龙昌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食用盐9.45吨,后民警在其仓库内又查获同批未销售的假冒食用盐9.7吨。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查获的“高级精制盐”碘的含量为零,该批产品按 GB5461-2000、GB26878-2011、GB2721-2003标准检验不合格,不能流入食用盐市场。另查明,吉林省全境为缺碘地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的,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今年5月11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韩某龙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5万元;判处王某丽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1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万元。
长春市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履行诉前程序,于今年6月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就本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回函明确表示将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今年8月30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经营者韩某龙、王某丽、韩某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3被告所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且3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刘亚军介绍,因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龙昌调料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长春市检察院依法支持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在吉林省尚属首例。《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对此案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