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向阳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开始以之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这类企业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借网络营销的兴起,特别是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以及“黄金期货交易”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
目前,湖南省查处了10家较大电商企业违规行为,其违法犯罪活动大多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网民从事网络传销等非法活动。
电商企业进行网络传销危害性极大,例如对社会安全的危害。基于“互联网无国界”的特性,企业在很短时间内不断复制快速发展,并诱导大量群众缴纳资金或者购买产品,涉及金额过千万甚至上亿元。这些传销和非法集资等的行为甚至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伴随这些违法活动的进行,还出现了大量的投诉和举报,甚至聚众到企业索赔以及上访事件不断发生。上述问题虽然已引起工商等部门的高度重视,不过,在网络传销监管方面还面临着三大难题: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直销管理条例》对网络传销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九条虽然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但相对于时下网络传销的新形势、新变化及欺骗方式多样、隐蔽虚拟性强等特点,在惩治立法上明显存在不足、滞后于现状。
二是执法手段少。传销搭上互联网,可以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传销组织者以假身份隐藏于网络,在虚拟的空间中实施拉人入会、发展下线、分成牟利等违法活动,并时常更换IP,有的甚至将服务器架设在国外,这给工商防控监管传销带来了发现难、取证难、管辖难、执行难等现实难度。尤其是在技术装备和职能手段上,由于工商不是互联网主管机关,一方面缺乏专门的技术设备针对网络传销进行全程监控,只能依靠传统的手段以及举报线索等方式进行,获得案源信息少,导致工商查处网络传销工作较为被动;另一方面无法依职权主动点击可疑网站,同时缺乏有效强制措施,也大大影响了打击网络传销执法效能的提高。工商部门没有专门的技术设备能够针对网络传销进行全程监控,且即使发现可疑案源也缺乏有效手段,在当事人不配合或者扬长而去时,工商部门也无良策。
三是部门协作不够畅通。打击网络传销仅凭工商部门一己之力很难有效开展。例如,网络传销组织者多无固定经营场所,往往分散在居民楼、出租屋内,需要公安部门配合才能入室检查;对于网络传销组织者的资金动向需借助金融、电信等部门配合。但实际工作中,部门间往往缺少有效的联动机制,甚至由于大量审批或所需手续不齐全延误打击网络传销查处时机。例如在调查湖南郴州天和宝微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络传销的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完善法律体系。二是加强工作创新,在查处机制上建立起一套追溯、屏蔽、查处三位一体的网络监管、打击传销工作机制,从制度、技术上赋予工商执法机关必要的职能,建立起全国工商集中监管与辖区监管、指定监管相结合、各地打防控一体的网络传销长效监管查处体系。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查禁合力。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在民间广泛宣传网络传销的骗术,及时公布剖析网络传销典型案例,定期发布防范网络传销警示,提高公众的反传销意识,形成人人打传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