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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直销培训监管相关规定的思考
作者:李斌 刘焜


    ■李斌 刘焜
  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从该项规定可以看出,直销培训的主体是直销企业,客体是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培训内容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表现形式是培训活动。
  但在实际监管中发现,符合上述限制性规定的直销培训非常少。直销企业大量的活动是以产品推广会、业务沟通会、企业年会、产品讲座、美容讲座、营养讲座等形式出现,这些活动与直销员的个人推销构成直销经营的主要手段;而这些活动应为直销法律法规所规制的。
  《广东省直销培训管理指导性意见(新)》(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直销培训,既包括直销企业对本企业直销员和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直销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也包括对直销员、拟招募直销员以推介直销产品、介绍直销方式、宣扬直销企业、讲授直销技巧、分享直销经验等为主要内容的其他培训、会议、讲座等活动。”同时还规定,“本意见适用于已取得广东省辖区直销经营区域许可的直销企业在获批区域举办的直销培训。直销企业在开展直销培训时,应遵照此意见并向工商部门报备。直销企业未获得广东省辖区直销经营区域许可或在非获批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展直销培训,工商部门也不受理其报备”;而广州作为试行地区,严格执行该《意见》。
  在执行过程中,大部分的直销企业理解并遵守上述规定,但也有个别未取得广州直销区域的企业在工商部门明确答复不同意其会议申请的情况下举办了所谓的“产品介绍会”,辖区工商分局依法对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不过,虽然该案事实比较简单,现场证据也较充分,但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却引发了监管部门对直销法规理解和运用的争议和思考。
  争议焦点在于该直销公司举办的“产品介绍会”是不是对直销员业务培训,能不能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意见》对直销培训的定义及《办法》第八条“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等规定,可以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违规培训。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开的产品介绍会是正常的会议或者商务活动,不属于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范畴,该公司虽未获得在广州从事直销活动的许可,但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其来广州开会;《意见》属于行政部门内部规定,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工商部门的执法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事实上,关于什么是直销培训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工商执法人员。《办法》规定了直销培训的定义,但这一定义规定的只是狭义的直销培训,是法律法规对直销企业作出的义务性规定,即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必须要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和直销基础知识的培训,使直销员具有守法意识。但是该《办法》又有多条条款规定了与该定义不一致的直销培训,如《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第八条规定“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这时,直销培训的定义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对直销员、拟招募直销员或所召集的其他人员组织的以直销为内容的培训、会议纳入其中进行监管,相信这也应该是立法者的本意。如前所述,直销企业大量的活动都以产品推广会、业务沟通会、企业年会、企业文化讲座、产品讲座、美容讲座、养生讲座、营养讲座等形式出现。这些活动与直销员的个人推销构成直销监管的盲区,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的重大隐患。
  笔者认为,直销企业的培训、会议活动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直销企业的内部会议,即所有的参加人员都是直销企业内部员工的会议。这种会议应属企业的正常会议活动,工商部门无须监管。一种是直销企业的纯产品介绍会,即针对普通消费者宣传产品,工商部门只需按照正常的宣传活动对其进行监管,不应视作直销培训。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直销企业活动其他组织、个人对直销员、拟招募直销员或所召集的其他人员(如经销商)组织的以直销为内容的培训、会议等活动都应该列入直销培训范畴,由工商部门依据《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笔者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出台有关《条例》《办法》的解释或实施细则,着重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内容作出解释,统一执法部门、直销从业者和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直销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在直销培训方面,应尽快通过对直销培训的内涵及外延进行解释,细化直销企业培训活动有关内容,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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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要闻·规直打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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