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1月5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获悉,工信部已经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通知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通知明确,电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用户身份证件类别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 (名称)、号码、住址信息;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咨询投诉渠道;双方的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订立协议的日期;协议的有效期;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通知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信服务协议中,不得含有涉及以下内容的条款:限制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或限制用户依法享有的其他选择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时,免除或限制其因此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对用户不利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不对用户负通知义务;规定只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单方享有对电信服务协议的解释权;规定用户因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受到损害,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违反《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