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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微商城”倒塌记
作者:余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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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执法人员查扣传销资料。
■本报记者 余知都
  近日,随着湖南省郴州市工商局苏仙区分局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拥有近20万“促销会员”的“宝微商城”轰然倒下。至此,一起隐蔽性极强的特大网络传销骗局,清晰地呈现在世人面前。
顺藤摸瓜
  2016年4月8日上午9时许,郴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电话铃声急促响起。来电者称,位于该市苏仙区曹家坪1号的郴州天和宝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微公司)涉嫌网络传销。郴州市打传办当即指示郴州市工商局苏仙区分局查办,经初步核实后,苏仙区分局当日决定立案调查。
  事不宜迟,苏仙区分局副局长王维群带领公平交易股办案人员黄政华、陈云、朱银珍等,来到曹家坪1号宝微公司所在地,发现这里早已人去楼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电话也已无法接通。经打听得知,宝微公司早在2015年8月就已经从这里搬走。
  据举报人介绍,宝微公司是利用自己开设的一个名为“宝微商城”的网络销售平台,从事传销活动。为了解“宝微商城”运作及其客户群动态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和信息,黄政华假装客户加入“宝微商城”微信群,成功将自己注册为“会员”。黄政华发现,“宝微商城”在其官方网页上打出了“加入促销员,平台盈利,每天返现,消费即创业!”“2016年最好的创业平台,人人都是老板”等极具诱惑力的宣传口号,通过微信、QQ等方式大量发送商城二维码、商城名片等链接,网友点击商城链接后成为关注“宝微商城”的普通会员,形成了商城火爆的人气效应。
  宝微公司对“宝微商城”平台上架的商品,特别是对开展大促销活动的商品制定出高于市场均价一倍甚至几倍的价格来进行销售。为引诱他人高价购买商品,牟取暴利,宝微公司在“宝微商城”推出了商城购物定额每日返利的佣金制度,会员购买“宝微商城”的任意商品,就能获得商城的每天返利,每天返利的金额是购买商品的总金额×0.0167,购买商品不限次数和金额,商城返利期限一年。该商城最低价商品为158元,以此为例,会员购买158元的商品后,每天返利2.60元,一年后即可返利949元。会员购买大促销活动商品后还能成为商城的促销员,拥有唯一的个人微信二维码和个人名片。促销员可以在微信群、QQ群等网上平台发送自己的微信二维码链接和个人名片链接发展下级会员,如果被发展的下级会员购买了商城的商品,促销员将获得商城的双倍返利,每天返利的金额是下级会员购买商品的总金额×0.0334。下级会员购买商品不限次数和金额,即促销员每推销一个购物满158元的会员,每天的返利增加5.20元。“宝微商城”有手机应用软件下载,促销员下载手机应用软件后,可以随时看到自己购买商品的订单信息、总金额和购物返利等情况。“宝微商城”对于促销员发展下级促销员的层级和人员数量都没有任何限制。“会员”黄政华经过进一步了解并对案件线索认真梳理和排查后,终于发现了宝微公司的住所藏匿于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天一华府2510室。
  2016年4月14日下午,执法人员来到天一华府2510室,发现这里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和几张空空的办公桌,其余设施全部被搬走。执法人员询问公司去向,该工作人员支支吾吾表示不清楚。黄政华扫视了一下房屋,敏锐地发现一根电话线穿墙到了隔壁的2512室。黄政华贴墙听到2512室有响动,但敲门后里面的人就是不开门,反而变得鸦雀无声。执法人员断定其中一定有鬼。经过一番政策攻心,2512室的门总算是打开了,原来这正是宝微公司的另一间办公室,里面有10余人,电脑等办公设施一应俱全。接到报告的苏仙区工商分局局长、打传办负责人刘成桂立即带领执法人员增援,依法暂扣了宝微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和客服人员笔记等相关资料,及时制止了传销活动继续蔓延。
调查取证
  经查明,宝微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陈某,注册资本10万元。陈某通过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在深圳腾讯公司的微信服务平台上开设了“宝微商城”。“宝微商城”当时主要以银饰系列制品、永兴冰糖橙等商品的网上销售为主。为增加“宝微商城”的销售商品的品种,提高商城知名度,2016年1月15日,当事人变更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并变更了经营范围,增加了利用互联网销售各种商品。同年2月29日,陈某把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了何某,宝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某,陈某为公司技术总监兼工商联络员。何某为扩大业务,在“宝微商城”推出了购物返利佣金制度。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宝微商城”后台管理系统是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微分销”系统。执法人员立即赶往杭州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提取“微分销”系统内保留的原始数据后,发现“宝微商城”自2016年1月15日至4月14日商城暂停运营期间的商品总订单数达261142笔,已经完成订单256316笔,总消费金额达188534082.72元,已经支出佣金6221788.6元,商城共拥有会员1112678名,拥有促销员197361名。“宝微商城”的“微分销”系统数据保留了当事人销售商品的上架时间、品种、单价、销售数量等情况。“宝微商城”的商品销售订单管理、消费金额统计、佣金返利计算和发放、促销员管理、会员登记、快递物流等项目都是通过后台“微分销”系统来完成的,会员、促销员购买商品付款都是通过“宝微商城”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来完成的。
  杭州方面的相关资料证实了,何某、陈东某等人通过在“宝微商城”平台上购物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从而大量发展下级会员和促销员,促销员不断地发展下级促销员,形成有上下级关系的多层级的促销员团队,获取佣金返利的事实。
  为查清当事人在深圳腾讯公司微信平台上开设的“宝微商城”的备案登记情况和微信支付交易情况,2016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又马不停蹄前去深圳腾讯公司调查。由于深圳腾讯公司技术方面的原因,执法人员只调查到当事人是用公司营业执照在深圳腾讯公司备案后开设的“宝微商城”,当事人的微信支付账号已经注销,资金交易流水无法查询等情况。执法人员又对当事人的交通银行账号、工商银行账号进行了认真查询,发现转入这两个银行账号的资金达109907681元。结合当事人后台“微分销”系统内保留的数据、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执法人员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进行询问,何某最终承认“宝微商城”平台上实际商品销售总金额达109907681元,对促销员的佣金返利金额达5500万元,缴税3565691.79元。
定性处罚
  在了解确凿证据后,苏仙区分局依法启动了系列办案程序,但何某起初坚称自己不是传销,继而提出对公司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请求。
  苏仙区分局认为,宝微公司开设网上“宝微商城”,不是以提供给消费者物美价廉的商品、优质的服务来获取合法利润和良好口碑,而是采取以会员购物后商城根据其购物情况给予每日返利并成为商城促销员、促销员发展下线购买商品后商城根据其下线购物情况给予每日双倍返利的营销模式为诱饵,诱导大量网民购买其大促销活动商品后成为商城促销员并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促销员为得到商城更多返利又发展其下线会员购买商品,通过层层促销员的不断地发展下线,逐渐形成了有上下层级关系、有上下层级佣金计酬关系、多层级促销员的金字塔式传销网络,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
  据此,苏仙区分局依法作出没收宝微公司办公电脑12台及所有库存商品、罚款150万元的处罚决定。至此,历经数月调查查办的“宝微商城”网络传销案尘埃落定。
  (本文图片由郴州市工商局苏仙区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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