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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保险消费者行为零容忍


    (上接1版)
  中国消费者报:上述评价和监测的结果何时能公开通报?
  吕宙:由于上述工作是首次开展,所以评价结果仅在行业内进行了通报。从明年起,该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发布。希望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引导和督促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水平。也希望通过落实《指引》,改变既往“重前端、轻后端,重销售、轻服务”的状况,实现为消费者提供简单、方便、快捷、透明的保险理赔服务;推进保险监管由事前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由注重行政审批向注重市场约束转变,由单向刚性直接监管向综合柔性间接治理转变。
探索建立可回溯制度
  中国消费者报:刚才您提到“亮剑”行动发现了不少问题,2017年,在源头治理方面消保局有何打算?
  吕宙:除了强化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力度之外,保监会还注重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完善制度建设。2016年我们启动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了《保险公司消费者事务委员会指引》。今年保监会将探索建立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研究建立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制度。
  中国消费者报:这两项制度的出台有无具体的计划?
  吕宙:在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方面,消保局先后对10家保监局、13家保险公司进行专项座谈调研;对36家保监局、135家保险公司下发调研问卷;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双录(录音录像)”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络开户规定以及国家食品(产品)安全追溯机制等进行研究分析。
  初步设想是坚持问题导向,拟在保险机构的全部销售渠道建立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选择高风险、投诉纠纷集中的产品纳入实施范围;根据渠道特点采取不同可回溯技术,鼓励有条件机构创新技术手段支持可回溯制度落地。同时,明确可回溯内容应客观记录销售重要关键环节,并纳入公司核保流程。紧密结合渠道、地区差异,分步骤推进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改进。
  目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已完成起草工作,拟于2017年出台《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通过媒体见面会等做好舆论宣传。
  提高保险消费者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第一道防线。我局已研究起草了《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的意见》,着手建立统一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平台。通过建立统一的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平台,完善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机制,推动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此外,2017年保监会将着手建立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研究建立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与保险诚信建设的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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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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