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向惠玲
扩大消费公益诉讼范围
背景
修订后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目前在一些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仍很突出,包括价格欺诈、不平等格式条款、虚假广告、强制交易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然面临较大的困难,相关因素包括侵权主体具有恒定性和处于强势地位;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多重性;侵权结果具有持续性;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等。
建议
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将其从民事审判中分离出来,突出其专业性与便民性。
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扩大消费公益诉讼范围。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具体修订第五十五条,去掉“侵害众多消费者”中的“众多”二字,增加第二款,即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监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加强社会宣传,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支持消协组织开办“消费者维权学校”,以增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以及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
全国人大代表莫小峰
统一消协组织名称
背景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界定了消协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明确了消协组织的公益性质。为保障消协组织正常履职,《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并赋予消协组织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提起公益诉讼等重大职能。然而,目前还有相当部分省(区、市)落实上述规定不到位,使得部分市、县消协组织机构面临着无编制、无经费、无人员的“三无”状况,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
建议
完善顶层设计,从根本上解决好消协组织的单位性质。在《消法》实施条例中细化《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或者针对消协组织的身份性质、登记机关以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出台指导性政策意见,为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解决消协组织建设问题提供政策依据。
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由各省(区、市)从事业编制中调剂相应数量编制,充实到各级消协组织。
将消协组织秘书处的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消法》赋予消协组织8项具体工作职能,给予消协组织秘书处相应经费保障,可以确保消协组织正常工作的开展。
统一消协组织名称,方便消费者识别。目前,全国各地有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等名称,给消费者向消协组织寻求维权帮助造成了不便。
全国政协委员胡卫
制定共享单车标准
背景
似乎在一夜之间,数以万计的共享单车“铺”满了北上广深及部分中小城市的街头。共享单车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部分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但与此同时,共享单车无序投放、乱停放、安全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建议
尽快出台共享单车的行业质量标准,对刹车、整车寿命等质量提出具体的要求,包括锁具、实心轮胎、整体车轮等在内的关键零部件配件供给和后期维护等,以满足高强度骑行需求,确保使用人的人身安全。
由政府部门牵头,规范共享单车企业的管理,实行牌照管理,由主管部门在停车区域划定、硬件安装、企业间协调等问题上给予支持。同时,采用GPS定位系统来解决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
在共享单车行业质量标准尚未出台前,暂停新投放共享单车,经一段时间试运行磨合后,再根据实际的需要合理增加停运单车的数量,以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郑惠强
立法推广“绿色快递”
背景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寄收快递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快递业高歌猛进,但持续繁荣的背后,存在快递过度包装、循环利用率低下等问题,有些包装物甚至会产生大量污染,给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和沉重负担。2016年,我国快递业务量突破300亿件、同比增长53%,继续稳居世界第一,预计到2020年中国快递业务量将达到700亿件。与之相对应的一项数据则令人担忧,有关调查显示,快递业中快递包装实际回收率不到10%,绝大部分被直接送进垃圾场填埋。
建议
加快包装行业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快递条例等行政法规。
将快递包装列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强制回收目录,同时,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修订完善《快递封装用品国家标准》,并将其调整为强制性标准,为推进快递行业绿色发展提供技术规范。
大力推进落实国家鼓励节能减排、循环利用资源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促进快递用可降解、可循环包装材料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本报记者田珍祥、尹训银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