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亮点
金融消费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如今,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引人关注。
央行2016年12月发布实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这结束了理论与实业界对金融消费者定义的争论。
除了明确保护主体,《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主体,规定金融服务经营者包括四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征信机构。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细化了金融服务投诉的规定,使金融消费维权落到实处。
2016年8月17日,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公布施行,P2P网贷行业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贷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机构,而非信用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行为。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风险自负的前提是网贷机构合规经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暂行办法》为网贷机构划定了13条红线,设置了借款上限,要求网贷机构做好备案登记,加强信息披露,保护好投资人的个人信息,并且对客户资金实行银行存管。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要求对出借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规定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的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保障群众财产安全,央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或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时,将于24小时后到账,期间可申请撤销转账。另外还规定,一个人在同家银行只能开一个I类账户,如果要再开新户,只能选择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办理非柜面的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其签订协议,约定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单日累计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的,银行应进行大额交易提醒,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2016年1月,央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9项国家标准,包括《银行营业网点服务基本要求》《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评价准则》《银行业产品说明书描述规范》《银行业客户服务中心基本要求》《银行业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评价指标规范》《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服务外包管理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规范》和《金融租赁服务流程规范》。
背景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凸显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对此,世界各国普遍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我国“一行三会”也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和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益,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金融消费的保护主体和义务主体。这从“一行三会”的相关机构名称中也可以看出来,央行的内设机构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而“三会”则分别称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局。
名称间的细微差距体现的是对于金融消费者定义的模糊。2015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消费者”的定义做了界定,廓清了业界的认识。央行出台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明确界定了“金融消费者”,结束了理论界与实业界对金融消费者的争议,意义重大。而《实施办法》的其他规定,也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得以落到实处。
网贷行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则是行业规范的必然要求。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也泥沙俱下,频频出现“跑路”的问题网贷平台不仅侵害了群众的财产安全,更影响了社会稳定。尤其是E租宝带来的负面影响,让加强监管、依法监管的要求变得更加迫切。《暂行办法》有助于理顺监管体系,引导网贷行业走上合规之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而央行在梳理中发现,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支付环节存在制度缺失、有章不循、监管不力、消费者宣传教育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支付结算安全性,《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支付账户开设、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和转账时限、金额、笔数设置等均做了具体规定,以抑制公众因电信诈骗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除了通过法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外,引导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也是重要的一环。金融服务新国标的发布及实施,将提高金融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支持欠发达地区、低收入群体、小微经济实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发展“普惠金融”,并努力实现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的有效传递。
建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董新义:
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保护工作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和《网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尤其是对于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更是抓住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
如何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认为应当动员全社会力量,从四大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国家机关要给力,立法机关、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监管环境。二是企业要尽责,应当以金融消费者为导向设计和销售金融产品,要坚持金融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原则,依法合规地开展经营活动。三是金融消费者自身也要努力,应努力学习金融投资、理财相关知识,主动提高自身金融素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实际的投资理财活动中要谨慎、理性投资,坚持分散投资的理念。四是其他社会组织,包括高校和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都要关心和支持金融消费者保护,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飒:
金融维权可分步进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有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等8项权益。在接受金融服务或购买金融产品时,如果遇到侵害上述权益的时候,就应该勇于维权。
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路径包括:投诉机制、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司法诉讼等。建议在纠纷初期,金融消费者可以采取投诉机制,找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内部沟通处理;在得不到良好处理后,可以与官方或半官方协会联系调解;之后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进行商事仲裁和诉讼。当遭遇网贷平台跑路事件、欺诈或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还可以通过刑事报案的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