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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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车祸 平台被判担责
2016年6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东向西方向,滴滴出行平台网约车司机廖某驾驶的小客车因车辆拥堵停驶等待,车上乘客打开右后车门想下车,此时,秦某正骑自行车行驶过小客车右侧,一下子撞到了开启的车门上,秦某受伤。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秦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廖某、车辆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以及乘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廖某认可其驾驶车辆的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在营运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投保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才能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辆已注册成为网约车,事发时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但未将该情况通知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车辆在保险期内改变了营运性质且没有在事故发生前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认为,廖某是滴滴出行平台的注册司机,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该公司指派的客运任务,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认为,其与滴滴出行平台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车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且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未出现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廖某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未通知商业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害部分,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首先确定侵权人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司机廖某,廖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乘客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时,廖某应尽到有效制止和提示义务,以保证乘客和停靠地点周围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乘客在明知车辆未到安全停靠地点即开启车门下车,又未提高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廖某是在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其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乘客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秦某4000余元;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秦某医疗费、营养费等1.3万余元。
背景
网约车平台定位模糊
2016年可称为网约车的法制化元年,当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首度承认网约车模式合法。随着各地网约车管理服务细则的出台,网约车也随之走上法制化轨道。
但在合法化、正规化的同时,网约车的民事关系问题依然存在诸多模糊之处。核心就是网约车平台的定位,即网约车平台究竟是一个信息交汇、撮合平台,还是一个雇佣者?这直接关系到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关系到一旦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
在此之前,在关于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讨论中,有观点认为,网约车平台只是一个信息交汇、撮合平台,消费者通过平台发布乘车信息,司机自备车辆,通过平台获取消费者的乘车信息,平台在这个过程中起的是撮合交易的作用,并从中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如果出现交通纠纷,应该由司机和乘客自己去解决。
该起交通事故十分典型,虽然网约车平台在庭审中承认司机廖某是该平台的注册司机,与事故发生时是履行该公司指派的客运任务,但认为事故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解决,也即是说,对于接入平台的网约车所发生的事故,平台自身不承担责任。
但实际上,不同的网约车平台由于其所提供的服务不同,与司机、乘客之间的民事关系也不相同。如滴滴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中,有顺风车、快车、专车。针对顺风车服务,平台的作用确实是信息交汇、撮合服务,但针对快车、专车等服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司机与平台之间存在着劳务合同关系,执行的是平台指派的任务,平台所起的绝不仅仅是撮合交易的作用。
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则首度确认了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这在网约车发展史上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网约车消费者的权益也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同时它也警示网约车平台和司机,要加强管理与自律,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身和乘车人、行人的安全。
分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姚琳:
完善司机平台间的权利义务
网约车与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相比,存在司机与网约车运营平台之间关系松散、人身依附性较弱的问题。网约车平台仅对网约车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注册,但对网约车司机的驾驶技术只以取得驾驶资格为要求标准,至于司机是否保证乘客的安全,网约车平台无法把控。而乘客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成立客运合同并接受其指定的司机为其提供服务,就存在一定隐患。
在这种情况下,由网约车平台来承担因网约车司机在运营过程中造成乘客及他人的损害,有利于督促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完善,促进网约车平台对其注册司机进行有效的管理及培训,促进网约车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能够更好更安全地为乘客提供服务,使网约车安全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无论是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或者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作为交通生活的参与人,都应当确保自身的安全同时兼顾他人的安全,所以所有人都应当在享受私家车、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享受网约车服务时,对自身的安全及他人的安全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交通生活是建立在所有交通参与人共同构建的安全环境中为全社会提供服务与便利。
国企职员 孙小姐:
让乘客更有安全感
以前乘坐网约车的时候还没想到出了事故怎么办,下意识把网约车和出租车等同来看。后来有人告诉我,网约车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可能追究不了平台责任,我才意识到,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与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的关系有很大区别。
我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很好。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要是网约车平台免责,我只能和司机协商,依靠保险解决,那么我会非常没有安全感,因为我不知道司机买了多少保险,够不够赔,甚至不确定能不能找到这个司机。但是法院判网约车平台担责,我就能更放心地使用网约车了。
我希望能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法律法规,明确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有法可依才能避免出现不同法院对同类案子的不同判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