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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话费欺诈
话费充送玩概念 又领罚单又赔钱
作者:冯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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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冯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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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多少”没“送多少”移动被判欺诈
  2013年6月27日,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官网充值,超多优惠,充多少,送多少,快来体验”的广告内容。温州消费者彭某点击“充多少,送多少”的页面,对手机进行充值10元,结果只到账10元话费,没有再赠送10元。彭某向工商部门反映该情况,浙江省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处罚。
  彭某认为,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的行为伤害了中国移动与用户之间的深厚感情,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遂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移动浙江公司退还话费10元,并加倍赔偿人民币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86元以及在《浙江日报》登报赔礼道歉。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辩称,其推出的“充多少,送多少”业务,是为通过网站缴费的移动用户提供抽奖机会,用户单笔充值满50元以上才可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如成功抽中可获得与该笔充值金额同等的话费奖励,并非每个充值用户都可以获得充多少送多少的优惠,具体规则在活动页面有详细的描述。而推广“充多少,送多少”业务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不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工商部门认为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的广告,使消费者误以为每个充值用户都可以获得充多少送多少的优惠,其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10000元。基于上述事实,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彭某要求中国移动浙江公司退回电话费10元及加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的广告业务行为发生于2013年6月27日,故按修改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判决中国移动浙江公司退返彭某10元话费并赔偿彭某10元话费。
  一审判决后,中国移动浙江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确实存在夸大宣传,但并不存在欺诈,不能仅依据浙江省工商局对移动发布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即推定移动构成消费欺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背景
欺诈没有法外之地
  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出现夸大宣传是因为偶然疏忽,还是故意设置的陷阱?全国还有多少用户落入类似的文字游戏陷阱中?由于每人涉及的金额很小,不容易引起重视,很多人很可能都没有意识到已经落入陷阱。但是对海量客户的中国移动来说,积少成多,带来的可能是巨额利润。所以,这样的案件具有广泛的社会效应和警示作用。
  而现实中,还有很多商家都以类似“博取眼球”的做法吸引消费者,在宣传过程中,往往只放大和强调活动优惠中某一个具有诱惑力的方面,而对具体规则和限制条件模糊或缩小处理,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增加消费者的关注从而实现所谓的“聚人气”。商家这种含糊其辞乃至刻意规避活动重点的行为,有违民事行为中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容易误导消费者,难怪有消费者说这是明目张胆的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欺诈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二,存在欺诈行为,即欺诈人实施了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第三,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最后,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被欺诈人而为意思表示。即消费者做出消费决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经营者的欺诈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由此可见,夸大宣传和欺诈行为就在一步之间,商家打“擦边球”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像中国移动这样的大企业因为虚假宣传被处罚并被判欺诈的案例并不多见,法院的判决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大意义,表明我国在消费维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法院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正在积极努力与尝试。
  该判决同样对有类似行为的商家是一种震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不讲诚信,不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而是投机取巧,采用夸大、虚假宣传的方式方法,误导、欺诈消费者,以此达到经营目的,这样的经营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该案也警示了运营商和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并非弱者,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不可能有法外之地。诚信经营,用过硬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来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才是企业的经营之道。
分析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赵哲锋:
净化消费风气
  商家这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让消费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了误解,从而可能盲目消费。因此,商家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样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工商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实施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是完全恰当的。另外,根据2014年修订的《消法》,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由此可见,修订后的《消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有所增大。
  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受到消费欺诈的时候,不要因为事情小、怕麻烦的原因放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会导致不良风气的蔓延。消费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净化消费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河北特检院唐山分院检验员 张迅:
有了利器做保障
  自己之前也遇到过手机运营商虚假宣传的情况,有时候能看出来这种广告是虚假的。但是如果换做老年人或者其他戒备心不强的人,就很可能上当受骗。该案中10元赔偿虽然不多,但这种开先河的判例对以后执法部门的执法思路有引领作用。法院判消费者胜诉,证明我们遭遇此类虚假宣传有了利器做保障,消费者终将从弱势群体变为强势,消费环境也将得到很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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