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朱静怡记者薛庆元)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宣布,日前提交给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条例》)获得全票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江苏省消保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置了15天的“反悔期”,规定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且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这一条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借卡集资等行为,一旦出现问题,也能为消费者减少损失,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以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江苏省消保条例》加大了对泄露、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最高可处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现场购物并不局限于大家传统认知中的淘宝等网络电商,还涵盖了电视、广播、电话、邮购等多种方式。《江苏省消保条例》明确了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确认。《江苏省消保条例》还列举了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电信服务,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金融服务等十大热点服务行业的典型消费侵权行为;对消费领域常见的7种“确定”欺诈行为和6种“推定”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